政策減免稅款的帳務處理

2018-09-14 14:02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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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減免稅款的帳務處理.大多數小型企業缺乏專業財務人員,不熟悉稅收政策,會計核算不夠規范.會計學堂小編在下文為大家介紹政策減免稅款的帳務處理怎么做?對于這一個問題的具體解答,本文不僅列舉了相關條例,同時還詳細分析了相關分錄,精彩就在本文,不要錯過了哦.

政策減免稅款的帳務處理

1、國家減免增值稅以外的稅款,賬務處理:

借:應交稅費---應交xx稅;

貸:營業外收入---減免稅收入;

2、國家減免增值稅稅款,賬務處理: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減免稅);

貸:營業外收入---減免稅收入;

擴展資料:

減免稅稅是對某些納稅人或課稅對象的鼓勵或照顧措施.減稅是減征部分應納稅款;免稅是免征全部應納稅款.減稅免稅規定是為了解決按稅制規定的稅率征稅時所不能解決的具體問題而采取的一種措施,是在一定時期內給予納稅人的一種稅收優惠,同時也是稅收的統一性和靈活性相結合的具體體現.

減免方式:

稅基式減免

即通過縮小計稅依據方式來實現稅收減免.具體應用形式有設起征點、免征額和允許跨期結轉等.

稅率式減免

就是通過降低稅率的方式來實現稅收的減免.

稅額式減免

就是通過直接減免稅收的方式來實現稅收減免,具體包括全額免征、減半征收、核定減征率和核定減征額等.

政策減免稅款的帳務處理

增值稅的減免如何核算?月末結轉如何核算?

答:增值稅的減免分為兩類,一類是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收后反還;另一類是直接減免.對于減免的增值稅,除國家另有規定的以外,都應并入企業利潤,照章計繳所得稅.

采用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收后反還辦法的,企業實際收到退還增值稅時的會計分錄如下:

借:銀行存款

貸:補貼收入

采用直接減免方法的,企業得到減免時的會計分錄如下:

借: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減免稅款)

貸:補貼收入

月末"應交增值稅"子目,如果有貸方余額,即為當期應交增值稅的金額,當月繳納當月應交增值稅時,應通過"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已交稅金)"賬戶進行核算.會計分錄如下:

借: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已交稅金)(實交金額)

貸:銀行存款(實交金額)

政策減免稅款的帳務處理.看完了會計學堂的上述文章,對于政策減免稅款的帳務處理您也應該清楚了,主要在于其賬務處理,如果您還有不同的意見,也可以與我們的老師一起交流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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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接按照減免后的計提和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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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學你好 ?采用直接減免方法的,企業得到減免時的會計分錄如下: 借: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減免稅款) 貸:補貼收入 月末應交增值稅子目,如果有貸方余額,即為當期應交增值稅的金額,當月繳納當月應交增值稅時,應通過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已交稅金)賬戶進行核算.會計分錄如下: 借: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已交稅金) (實交金額) 貸:銀行存款 (實交金額) 如果當月應交增值稅未全部繳納,未繳部分應通過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轉出未交增值稅)賬戶的借方,轉入應交稅金--未交增值稅賬戶的貸方;如果當月實際交納的增值稅大于當月應交增值稅額,多交部分則應通過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轉出多交增值稅)賬戶的貸方,轉入應交稅金--未交增值稅賬戶的借方.結轉時,會計分錄如下: 結轉當月應交未交增值稅時: 借: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轉出未交增值稅) (未交金額) 貸:應交稅金--未交增值稅 (未交金額) 結轉當月多交增值稅時: 借:應交稅金--未交增值稅 (多交金額)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轉出多交增值稅) (多交金額) 結轉之后,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賬戶應無余額. 如果期末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賬戶為借方余額,其借方余額表示尚未抵扣的進項稅額,留待下期繼續抵扣.

  • 減免稅款會計處理怎么做及月末結轉 主營收入享受國家免征政策

    你好,就是你開發票開的是免稅的稅率嗎?直接借銀行存款貸主營業務收入就可以的,不用做其他的。

  • 您好老師:醫療機構免征增值稅,對于免征的增值稅是否做相關帳務處理,是否有政策依據

    ?你好;? ??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明確養老機構免征增值稅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20號)第二條規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醫療機構接受其他醫療機構委托,按照不高于地(市)級以上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衛生主管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制定的醫療服務指導價格(包括政府指導價和按照規定由供需雙方協商確定的價格等),提供《全國醫療服務價格項目規范》所列的各項服務,可適用《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財稅〔2016〕36號印發)第一條第(七)項規定的免征增值稅政策。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3《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第一條第(七)項規定,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免征增值稅。醫療機構,是指依據國務院《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49號)及衛生部《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衛生部令第35號)的規定,經登記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機構,以及軍隊、武警部隊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具體包括:各級各類醫院、門診部(所)、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鄉衛生院、護理院(所)、療養院、臨床檢驗中心,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舉辦的衛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種專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級政府舉辦的婦幼保健所(站)、母嬰保健機構、兒童保健機構,各級政府舉辦的血站(血液中心)等醫療機構。本項所稱的醫療服務,是指醫療機構按照不高于地(市)級以上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衛生主管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制定的醫療服務指導價格(包括政府指導價和按照規定由供需雙方協商確定的價格等)為就醫者提供《全國醫療服務價格項目規范》所列的各項服務,以及醫療機構向社會提供衛生防疫、衛生檢疫的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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