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抵債的土地款如何抵扣增值稅
1、轉讓房產土地增值稅問題
《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以下簡稱轉讓房地產)并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為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依照本條例繳納土地增值稅.
根據上述規定,對于以土地、房產抵償債務的行為,應視同轉讓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筑物繳納土地增值稅.在轉讓時應當按照轉讓行為進行征收,如果轉讓土地使用權時一并轉讓地上建筑物,則一并計算土地增值稅.
出售抵債土地如何交增值稅

2、轉讓舊房扣除問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048號)第十條"關于轉讓舊房如何確定扣除項目金額的問題"規定,轉讓舊房的,應按房屋及建筑物的評估價格,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地價款和按國家統一規定交納的有關費用以及在轉讓環節繳納的稅金作為扣除項目金額計征土地增值稅.對取得土地使用權時未支付地價款或不能提供已支付的地價款憑據的,不允許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
買價中包括增值稅嗎?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八條第(三)款規定:購進農產品,除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外,按照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上注明的農產品買價和13%的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稅額.進項稅額計算公式:
進項稅額=買價×扣除率
據此,買價不包括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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