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損失的應收賬款可否稅前扣除?
逾期三年以上的應收賬款損失,在會計上已作為損失處理的,可以作為壞賬損失,但應說明情況,并出具專項報告后,在稅前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第二十三條規定,企業逾期三年以上的應收款項在會計上已作為損失處理的,可以作為壞賬損失,但應說明情況,并出具專項報告.
第二十四條規定,企業逾期1年以上,單筆數額不超過5萬或者不超過企業年度收入總額萬分之一的應收款項,會計上已經作為損失處理的,可以作為壞賬損失,但應說明情況,并出具專項報告.
根據上述規定,對于逾期3年以上及單筆金額較小的應賬款項,在會計上已做損失處理后,由企業說明情況,并出具專項報告后,可以作為壞賬損失.在實際工作中,主管稅務機關對此種類型的財產損失一般會要求納稅人同時提供中介機構的鑒證報告.
《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鑒證業務指導意見(試行)》(中稅協發〔2011〕109號)第九條規定,對企業在會計上已作為損失處理的、逾期3年以上的應收款項以及逾期1年以上、單筆數額不超過5萬元或者不超過企業年度收入總額萬分之一的應收款項的鑒證,還應當審核專項報告.

《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鑒證業務操作指南》第十二條規定,執行指導意見第九條規定的應收款項壞賬損失鑒證程序時,應特別關注:
(一)取得有關逾期三年以上且認定為壞賬的應收款項的證據資料,確認該類應收款項的發生情況;
(二)取得上述應收款項會計上已作為損失的核算資料;
(三)上述損失確認的情況說明,如:應收款項發生情況,損失會計處理情況,逾期三年未收回的原因,真實性、合法性評價;
(四)取得債務人無力清償債務的證據;
(五)填制工作底稿(范本)中的《貨幣資產損失--壞賬損失稅前扣除鑒證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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