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改增后建廠房取得的發票能抵扣嗎?

2018-11-14 15:20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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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業開的普通增值稅發票是不可以抵扣的,那么營改增后建廠房取得的發票能抵扣嗎?對此,本篇文章從幾個部分給您提供了營改增后建筑業可以進項抵扣的票據,詳情內容請您參考小編整理的本文,希望您可以有所收獲.

營改增后建廠房取得的發票能抵扣嗎?

營改增后,企業蓋廠房取得的增值稅發  票可以抵扣,但按規定在兩個年度內抵扣.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不動產進項稅額分期抵扣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5號):

第二條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稱納稅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會計制度上按固定資產核算的不動產,以及2016年5月1日后發生的不動產在建工程,其進項稅額應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分2年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為60%,第二年抵扣比例為40%.

取得的不動產,包括以直接購買、接受捐贈、接受投資入股以及抵債等各種形式取得的不動產.

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屬于不動產在建工程.

營改增后建廠房取得的發票能抵扣嗎?

第四條 納稅人按照本辦法規定從銷項稅額中抵扣進項稅額,應取得2016年5月1日后開具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稅扣稅憑證.

上述進項稅額中,60%的部分于取得扣稅憑證的當期從銷項稅額中抵扣;40%的部分為待抵扣進項稅額,于取得扣稅憑證的當月起第13個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第五條 購進時已全額抵扣進項稅額的貨物和服務,轉用于不動產在建工程的,其已抵扣進項稅額的40%部分,應于轉用的當期從進項稅額中扣減,計入待抵扣進項稅額,并于轉用的當月起第13個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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