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改增以前售房預繳稅款分錄
其他個人銷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動產(不含其購買的住房),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該項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計提時
借:管理費用-稅金
貸:應交稅金--房產稅
繳納時
借:應交稅金--房產稅
貸:銀行存款(或現金
營改增后房地產公司預收房款如何做會計分錄?
答:房地產開發企業采取預收款方式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的,房地產企業在進行土地增值稅預征時,計征依據可以按照以下公式進行預征,也可以不按照以下公式進行預征.

土地增值稅預征的計征依據=預收款-應預繳增值稅稅款."
如果不按照"預收款-應預繳增值稅稅款"作為房地產企業預交土地增值稅的預征依據,則就可以按照財稅【2016】43號文件第三條的規定,新項目按照"預收款÷(1+11%)",老項目按照"預收款÷(1+5%)",作為預征土地增值稅的計稅依據.
因此,當收取客戶全部房款,會計確認收入(這時可以給客戶開具發票)
借:銀行存款
借:預收賬款
借:營業稅金及附加
貸:主營業務收入
貸:應交稅費-應交營業稅 等(這時稅金沖平)
同時接轉成本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開發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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