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經費征收依據如何規定?
答:一、工會經費代收的對象和范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及其有關規定,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事業單位(除財政撥款的行政事業單位以外)應撥繳工會組織的工會經費,屬地稅機關代收范圍,包括國營企業、集體企業、聯營企業、私營企業、承包租賃企業、鄉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商獨資企業等以及實行自收自支、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即在本市轄區內不論是否建立工會組織,不論是否屬于地稅機關征管范圍內的所有單位(除財政撥款的行政事業單位以外)應上繳的工會經費,統一由地稅機關代收。包括已建立工會組織的各類企業、事業單位應上繳工會經費和未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事業單位應撥繳的工會籌備金。
二、工會經費計費依據:工會經費的計提和撥繳以單位全部職工的工資總額為計費依據,工資總額按照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1990年第1號令)頒布的標準執行。對于帳務不健全的單位,按全市社會平均工資和單位的全部職工人數核定工資總額,再按規定比例收繳。
三、工會經費收繳比例:
1.凡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事業單位按照上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向工會撥繳經費,其中40%上解上級工會組織,60%基層工會留用。
2.應成立工會而未成立工會的企業、事業單位按照上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收繳工會籌備金。
3.國家金融、保險企業、省移動、網通、郵政、105隊、11大隊企業按上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計提工會經費,按計提工會經費的10%比例上繳。

應上繳的工會經費不上繳是否違背財務體制的規定?
截留挪用應上繳的工會經費屬于違紀行為。
各級工會組織必須按照"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財務體制,以及全國總工會制定的經費分成和上繳比例的規定,按時、足額上繳工會經費,不得截留、挪用。截留、挪用應上繳的工會經費屬于違紀行為:
下列情形均屬于截留、挪用應上繳工會經費行為:
(1)收到本單位行政撥交的或下級工會上繳的工會經費后,未按規定的分成比例和期限上繳工會經費的。
(2)擅自改變全國總工會或省級工會的規定,降低上繳工會經費比例,減少上繳經費的。
(3)收到本單位行政撥交的或下級工會上繳的工會經費后,采取不入賬,少入賬或另設一套賬等手段,弄虛作假,隱瞞實際收入,減少上繳工會經費的。
(4)擅自將應上繳的工會經費挪用于本級工會或補助下級工會的基本建設,或挪用于所辦企事業的投資或其他用途,少上繳、不及時上繳工會經費的。
(5)同意所屬工會少上繳或不上繳工會經費,影響上級工會經費分成收入的。
(6)以其他手段或借口少上繳或不上繳工會經費的。
工會經費征收依據如何規定?上文里小編已經為大家做了詳細的介紹,相信大家讀完上文之后在實務里也能夠很好的處理工會經費的核算工作了。如果還有其他疑問,還可以與會計學堂的答疑老師在線互動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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