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協議需要交印花稅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二條的規定,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
(一)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二)產權轉移書據;
(三)營業賬簿;
(四)權利、許可證照;
(五)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
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條的規定,印花稅只對稅目稅率表中列舉的憑證和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征稅.
因此,對企業與勞務派遣公司簽訂的勞務輸出合同,不屬于印花稅暫行條例列舉的應納稅憑證,不繳納印花稅.

單位與勞務公司簽訂勞務合同需要繳納印花稅嗎?
不需要.
《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1.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2.產權轉移書據;3.營業賬簿;4.權利、許可證照;5.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十條規定,印花稅只對稅目、稅率表中列舉的憑證和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征稅.因此,對于上述公司所簽訂的勞務輸出合同應屬于服務性合同,在稅目、稅率表中并未列舉該類合同,因此不用繳納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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