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項經費支出的稅務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的規定,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準予扣除.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實踐中,三項費用實際發生時,借記應付職工薪酬(按福利費、工會經費和教育經費設置明細),貸記銀行存款等,期末按福利費、工會經費和教育經費的明細余額進行計提,借記管理費用、制造費用,生產成本等,貸記應付職工薪酬(福利費或工會經費或教育經費),期末一般應無余額.年底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把三項費用實際發生額和扣除標準進行比較,按稅法規定進行所得稅稅前扣除和納稅調整.
相關會計分錄:
借:管理費用-工會經費
管理費用-福利費
管理費用-職工教育經費
貸:銀行存款

企業所得稅匯算的時候工會經費稅前扣除標準是什么?
新企業所得稅法下的扣除基數為工資薪金總額,《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準予扣除".
企業雖已提取但未撥繳也未取得撥繳收據的的工會經費不能在稅前扣除,如果已經計提的需要在匯算清繳時作納稅調增處理.
新企業所得稅法下,對工會經費的稅前扣除,是采用撥繳方式,不再使用原法規定先計提方法.只有取得《工會經費撥繳款專用收據》部分支出可在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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