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法定資產損失有哪些?
實際資產損失:指企業在實際處置、轉讓資產過程中發生的合理損失;
法定資產損失:以及企業雖未實際處置、轉讓資產,但符合《通知》和本辦法規定條件計算確認的損失.
一,企業實際資產損失,應當在其實際發生且會計上已作損失處理的年度申報扣除;
法定資產損失,應當在企業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證據資料證明該項資產已符合法定資產損失確認條件,且會計上已作損失處理的年度申報扣除.如:
1,被投資方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被撤銷,或者被依法注銷、吊銷營業執照的;
2,債務人的死亡、破產、失蹤等出現的損失,就無法轉讓處置,這些又并非是納稅人 的原因引起,新《辦法》對此類未實際處置、轉讓已發生的損失歸于法定資產損失.
二,對損失的不同歸類會影響稅前扣除資料要素差異和追補確認年度的認定(法定損失不追溯,實際損失可以追溯處理).
三,屬于實際資產損失,準予追補至該項損失發生年度扣除,其追補確認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五年,但因計劃經濟體制轉軌過程中遺留的資產損失、企業重組上市過程中因權屬不清出現爭議而未能及時扣除的資產損失、因承擔國家政策性任務而形成的資產損失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確而形成資產損失等特殊原因形成的資產損失,其追補確認期限經國家稅務總局批準后可適當延長.

法定資產損失,只能專項申報,向提供證據資料年度扣除.它的特點是:
(1)損失金額逐步變化,金額不具有確定性;
(2)損失估算是否合理,需要大量證據支撐觀點,否則無法確認;
(3)未實際處置,在資產負債表反映,體現為"資產減值準備";資產減值準備一旦符合法定資產損失,可稅前扣除.
資產損失如何寫會計分錄?
答:批準前:
借: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固定資產損溢
貸:固定資產
批準后:
借:其他應收款、營業外支出
貸: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固定資產損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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