壞賬損失稅前扣除需要提供什么資料?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的規定,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應按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后方能在稅前扣除.未經申報的損失,不得在稅前扣除.企業應收及預付款項壞賬損失應依據以下相關證據材料確認:
(一)相關事項合同、協議或說明
(二)屬于債務人破產清算的,應有人民法院的破產、清算公告
(三)屬于訴訟案件的,應出具人民法院的判決書或裁決書或仲裁機構的仲裁書,或者被法院裁定終(中)止執行的法律文書
(四)屬于債務人停止營業的,應有工商部門注銷、吊銷營業執照證明
(五)屬于債務人死亡、失蹤的,應有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對債務人個人的死亡、失蹤證明
(六)屬于債務重組的,應有債務重組協議及其債務人重組收益納稅情況說明

(七)屬于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而無法收回的,應有債務人受災情況說明以及放棄債權申明
企業逾期3年以上的應收款項在會計上已作為損失處理的,可以作為壞賬損失,但應說明情況,并出具專項報告.
企業逾期一年以上,單筆數額不超過5萬元或者不超過企業年度收入總額萬分之一的應收款項,會計上已經作為損失處理的,可以作為壞賬損失,但應說明情況,并出具專項報告.
計提壞賬準備的會計分錄
1、計提壞賬準備
借:資產減值損失
貸:壞賬準備
2、實際發生壞賬(即核銷)時的分錄:
借:壞賬準備
貸:應收賬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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