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項資金專款專用如何記賬?
答:企業(yè)收到的財政專項資金,做賬方法,按2001年財政部制定的企業(yè)會計制度及企業(yè)會計準則要求,對財政專項資金的賬務處理及會計科目規(guī)范:
1、實際收到專項撥款:
借:銀行存款
貸:專項應付款
2、撥款項目完成,形成各項資產的部分,按實際成本:
借:固定資產(或其它相關科目)
貸:有關科目
同時:
借:專項應付款
貸:資本公積----撥款轉入
3、未形成資產需核銷的部分,經批準
借:專項應付款
貸:有關科目

挪用專項資金違反了什么規(guī)定?
將專門用于救災、搶險、防汛、優(yōu)撫、扶貧、移民、救濟等用途的款物挪作他用,則觸犯了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條挪用特定款物罪的規(guī)定。無論是挪作公用還是私用,都要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是國家工作人員將上述款物挪歸個人使用,構成犯罪的,還應按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從重處罰。如某貧困鄉(xiāng)鎮(zhèn)將扶貧資金用于發(fā)放職工工資,雖然是公用行為,相關人員也受到了一定的刑事制裁。
(一)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shù)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這是較輕的一種挪用行為。其構成特征是行為人利用職務上主管、經手本單位資金的便利條件而挪用本單位資金,具用途主要是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使用,但未用于從事不正當?shù)慕洕顒樱遗灿脭?shù)額較大,且時間上超過三個月而未還。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違反公司法受賄、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guī)定,挪用本單位資金一萬元至三萬元以上的,為“數(shù)額較大”。
(二)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shù)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這種行為沒有挪用時間是否超過三個月以及超過三個月是否退還的限制,只要數(shù)額較大,且進行營利活動。所謂“營利活動”主要是指進行經商、投資、購買股票或債券等活動。
這里的“數(shù)額較大”,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違反公司法受賄、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guī)定,是指挪用本單位資金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的。
經過會計學堂小編的介紹之后,專項資金專款專用如何記賬?希望上文的重點問題大家都要掌握,有疑問的地方可以隨時在線向我們提出來,我們會有專業(yè)的答疑老師給你們解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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