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主管部門管理費的提取比例如何確定?
企業主管部門管理費的核定,以上年實際發生的管理費合理支出數為基數,扣除上年管理費結余和稅務機關確定的其他收入(財政撥款、其他自營收入等).
企業上交的管理費(含各項費用)原則上不超過年銷售(經營)收入(包括生產、經營收入;財產轉讓收入;利息收入;租賃收入;特許權使用費收入;股息收入;其他收入)的2%.具體審批比例由各區縣地稅局在2%的比例內自定,同時上報市局備案.
企業按比例提取管理費,必須同時實行比例、額度控制,在額度和比例以內的,可據實扣除;超過額度和比例的,應調整計算征收所得稅.
對主管部門下屬分支機構和企業既有國營性質又有集體性質的,其財政部門審批的管理費數額和比例準予企業在稅前扣除,并在審批主管部門管理費收取額度和比例時予以抵減.
企業及分支機構管理費無論上繳幾個管理或行業部門,其提取比例不得突破2%.

企業之間支付的管理費為什么不能扣除?
企業之間支付的管理費一般是指母子公司之間的管理費用.
如果企業之間沒有提供服務,而是母公司以提取管理費的形式向子公司收取,因為該項管理費與子公司的生產經營無關,因此子公司支付的管理費不得稅前扣除.
在我國稅法當中也規定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1)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款項;
(2)企業所得稅稅款;
(3)稅收滯納金;
(4)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
(5)超過規定標準的捐贈支出;
(6)贊助支出;
(7)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
(8)企業之間支付的管理費、企業內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租金和特許權使用費,以及非銀行企業內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9)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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