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法解釋是什么
擔保法,廣義上是指調整擔?;顒又杏嘘P當事人之間發生的擔保關系的法律規范總稱.狹義上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擔保法規定的擔保方式有保證,抵押,留置,質押和定金5種.1995年6月30日由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的"擔保法",自1995年10月1日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由八屆人大會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于1995年6月30日通過,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當事人對由民事關系產生的債權,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情況下,以擔保法規定的方式設定擔保的,可以認定為有效.
第二條:反擔保人可以是債務人,也可以是債務人之外的其他人.反擔保方式可以是債務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質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證、抵押或者質押.
第三條:國家機關和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違反法律規定提供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因此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根據擔保法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理.
第四條:董事、經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六十條的規定,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除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外,債務人、擔保人應當對債權人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外擔保合同無效:
(一)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或者登記對外擔保的;
(二)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或者登記,為境外機構向境內債權人提供擔保的;
(三)為外商投資企業注冊資本、外商投資企業中的外方投資部分的對外債務提供擔保的;
(四)無權經營外匯擔保業務的金融機構、無外匯收入的非金融性質的企業法人提供外匯擔保的;
(五)主合同變更或者債權人將對外擔保合同項下的權利轉讓,未經擔保人同意和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的,擔保人不再承擔擔保責任.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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