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產可收回金額計量的基本要求是:鑒于資產實際可收回金額的不確定性,將其定價為其實際或可能可收回金額的最低值。實際或可能可收回金額是指在報告日期的合理概率條件下支付的貨幣金額,可根據資產(如期貨合同)的性質和特征或報告期末的市場條件及適當的折現率而變化。
資產可收回金額計量的基本原則是,在計量資產可收回金額時,應考慮到各種潛在和實際的業務活動(包括可能會改變資產可收回金額的因素)。應把資產的可收回金額定價計量為其可能可收回金額的最低價值,考慮到其可能的波動性,確保財務報表披露了客觀反映資產和負債價值的信息。因此,需要特別注意,對于可能存在可收回金額波動的資產(例如期貨合同),其可收回金額定價計量至少應處于在報告期末的最不利情況下的可能可收回金額。此外,報表中應明確披露資產可收回金額的定價原則,以及根據定價原則下可能存在的收入或支出風險。
拓展:資產可收回金額計量還應考慮到資產的折舊和減值方法。鑒于資產價值可能會發生變化,因此,資產可能需要通過折舊和減值等方式來反映其實際價值。例如,在報告日期,資產的最新價值低于其原價值的情況下,將該資產的價值減少到最新價值。資產可收回金額計量應考慮此類價值變化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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