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況可以減免稅

2024-12-25 13:04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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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況可以減免稅?按照國內相關稅法的規定,在企業申報納稅的時候對于一些符合減免稅政策標準的納稅人,在申報納稅的時候則是可以減免稅收的;但是并非所有的情況下企業的報稅都是可以減免的,有些情況下是可以,有些則是不可以的。小編老師已經整理好關于企業減免稅收情形的知識給大家,也建議你們可以來閱讀下述文章試試,對你們理解肯定有用的。

什么情況可以減免稅

在以下情況下可以減免稅款:

一、企業所得稅的減免情況:

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享受免征或減征企業所得稅的優惠。

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同樣可以根據上述法條享受稅收優惠。

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以及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也可以根據法律規定享受免征或減征企業所得稅的待遇。

二、個人所得稅的減免情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等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可以免征個人所得稅。

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同樣免征個人所得稅。

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保險賠款,軍人的轉業費、復員費、退役金等,也可以根據法律規定享受免征個人所得稅的優惠。

什么情況可以減免稅

減免稅款最終轉到哪個科目?

需要結轉到未交增值稅,即扣除減免稅款以后的實際應交增值稅。

首先做處理: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減免稅款)

貸:營業外收入

再做月末結轉: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轉出未交增值稅)

貸: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什么情況可以減免稅?通過上文提及到相關會計知識的學習,關于企業在什么情況下可以享受減免稅收的情形,小編老師在上文中都有簡要闡述的,其實這些只是對于會計人員來說都是必備的知識,特別是企業負責納稅的會計從業者;當然,如果大家在申報納稅的過程中遇到什么不懂的問題,那就來本網站上找會計老師進行提問,會有很多專業的會計老師負責給你們解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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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進一步支持企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有關規定,經市政府同意,現就本市房產稅困難減免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可申請房產稅困難減免的情形   在本市繳納房產稅的單位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納稅確有困難的,可按本公告規定申請房產稅困難減免。本公告所稱單位包括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   (一)資產不足清償全部或者到期債務并已依法進入破產程序,且房產閑置不用的。   符合上述情形的,可免征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當月至破產程序終結當月應繳納的房產稅。   (二)因受自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影響遭受重大損失的。   “遭受重大損失”是指納稅人在申請減免稅所屬年度的期末貨幣資金余額在扣除應付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后,不足以繳納稅款的。   符合上述情形的,可免征遭受重大損失當年度應繳納的房產稅。   (三)承擔公共交通、供水、供氣、供電、污水與垃圾處理等市政公用事業及其他社會公共服務職能,并執行《上海市定價目錄》中的政府定價,且發生虧損的。   符合上述情形的,可按照執行政府定價業務收入占主營業務收入的比例減免虧損年度應繳納的房產稅。   (四)從事救助、救濟、助殘、教科文衛、體育、環境保護、社會公共設施建設等公益性或非營利性活動的非營利組織,且發生虧損的。   “非營利組織”是指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經財稅部門認定的具有免稅資格的非營利組織。   (五)從事國家《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中的鼓勵類產業及各類國家級、市級科技創新和產業創新平臺并符合本市產業發展方向,且發生虧損的。   相關企業由市發展改革委、市科委、市經濟信息化委等產業主管部門按照國家和本市相關產業政策確定。   上述第三、四、五項情形中,“虧損”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虧損”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相關文件規定的“虧損”,即申請減免稅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調整后所得為負。因第三、四、五項情形減免的房產稅稅額,不得超過減免年度的虧損額。   (六)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可申請房產稅困難減免的情形。   二、不得享受房產稅困難減免的情形   納稅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房產稅困難減免。   (一)從事國家限制或不鼓勵發展產業的,即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部門公布的《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屬限制類和淘汰類產業的;   (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不能享受房產稅困難減免的其他情形。   三、納稅人申請房產稅困難減免需提交的資料   (一)《納稅人減免稅申請核準表》;   (二)減免稅申請報告;   (三)不動產權屬資料或其他證明納稅人實際使用房產的材料原件及復印件(原件查驗后退回);   (四)與減免理由相關的資料:   1. 符合本公告第一條第一項情形的,應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破產申請裁定書、指定管理人決定書和納稅人房產閑置不用情況等資料;   2. 符合本公告第一條第二項情形的,應提供中介機構出具的受災損失報告或區以上人民政府職能部門出具的受災損失說明或保險公司理賠憑證資料,納稅人申請年度的期末貨幣資金余額、應付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情況等材料;   3. 符合本公告第一條第三項情形的,應提供執行《上海市定價目錄》中的政府定價、從事相關社會公共服務職能的資料;   4. 符合本公告第一條第三、四、五項情形的,應提供虧損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申報表。   四、其他事項   (一)房產稅困難減免按年核準,符合困難減免條件的納稅人,可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納稅人提交材料齊全的,主管稅務機關從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核準。   (二)納稅人申請困難減免提供的資料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并對資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法律責任。納稅人享受減免稅的情形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向稅務機關報告,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的減免稅資質進行重新核準。   (三)納稅人實際經營情況不符合困難減免情形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優惠的,稅務機關追繳已享受的減免稅稅款,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處理。   本公告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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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 七、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許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以下稱加計抵減政策)。 (一)本公告所稱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是指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以下稱四項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四項服務的具體范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號印發)執行。 2019年3月31日前設立的納稅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間的銷售額(經營期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經營期的銷售額)符合上述規定條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設立的納稅人,自設立之日起3個月的銷售額符合上述規定條件的,自登記為一般納稅人之日起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納稅人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后,當年內不再調整,以后年度是否適用,根據上年度銷售額計算確定。 納稅人可計提但未計提的加計抵減額,可在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當期一并計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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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好 1、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   (1)一般納稅人   ①2008年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第四條第(二)項、第(三)項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并增值稅征收率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6號)文件規定:固定資產,是指納稅人根據財務會計制度已經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自2009年1月1日起,下列項目按簡易辦法依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   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   ②試點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相關規定:按照規定認定的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試點實施之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現行舊貨相關增值稅政策執行。即按簡易辦法依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是指納稅人根據財務會計制度已經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   ③銷售不得抵扣且未抵扣的固定資產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第二條第(一)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并增值稅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57號)文件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起,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于增值稅條例第十條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   ④銷售其他情形的固定資產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號)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6號文件規定,自2012年2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屬于以下兩種情形的,可按簡易辦法依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納稅人購進或者自制固定資產時為小規模納稅人,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后銷售該固定資產;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發生按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應稅行為,銷售其按照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   (2)小規模納稅人   根據財稅[2009]9號第二條第(一)項和國稅函[2009]90號文件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小規模納稅人(其他個人除外)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   2、銷售舊貨   舊貨,是指進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價值的貨物(含舊汽車、舊摩托車和舊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過的物品。該貨物自己并沒有使用過,一般是以經營為目的,主要是針對舊貨經營單位。   根據財稅[2009]9號文件第二條第(二)項和財稅[2014]57號文件規定:納稅人銷售舊貨,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2B3%)   應納稅額=銷售額×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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