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處理職工應付福利費余額?
答:實務中,有些企業在2008年以前是按照工資總額提取14%福利費,但是年終匯算清繳時將超過計稅工資的部分做了納稅調增。有企業認為,2008年1月1日應付福利費余額中屬于以前提取但是又做了調增處理的這部分,不應包括在上述文件規定的“職工福利費余額”。
但我們認為:國稅函[2008]264號解決的是按照稅法核算形成余額的問題,而對于實際工作中,有些企業在2008年以前是按照工資總額提取14%福利費,但是年終匯算清繳時將超過計稅工資的部分做了納稅調增。有企業認為,2008年1月1日應付福利費余額中屬于以前提取但是又做了調增處理的這部分,不應包括在上述文件規定的“職工福利費余額”等問題,應當按照國稅函[2008]264號的規定,轉化為稅務核算處理,對于“應付福利費”余額中屬于以前提取但是又做了調增處理的部分,不能簡單地認為這部分不應包括在上述文件規定的“職工福利費余額”中,而是應當根據最后計算出來的稅法上的結余來處理,而不論會計上是如何計提的。換句話說,在2008年以前,實際會計處理上是按照工資總額計提的,匯算清繳的時候做了納稅調增,那么稅務上就沒有欠賬了,稅務上允許稅前扣除的多少就需要與實際支出的相比。如果是允許扣除的多于實際支出的,則形成了結余,這個結余不是會計核算賬戶中“應付福利費”賬戶里的金額,而是作為2008年以后稅務上職工福利費支出首先使用的金額。

新準則中應付福利費余額怎么結轉?
新準則取消了按14%計提職工福利費的規定,只是統一規定,應將應付職工薪酬確認為負債(賬目設置上設置“應付職工薪酬”一級科目,在下面有二級科目“職工福利”),規定“應當在職工為其提供服務的會計期間,根據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計算”,也就是說職工福利應與其他職工薪酬一樣,按照實際發生額計入資產成本或當期費用。
最后如資產成本還是當期費用呢?第9號的第四條:
(一)應由生產產品、提供勞務負擔的職工薪酬,計入產品成本或勞務成本。
(二)應由在建工程、無形資產負擔的職工薪酬,計入建造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成本。
(三)上述(一)和(二)之外的其他職工薪酬,計入當期損益。
怎么處理職工應付福利費余額?這些都是有章可循的,希望通過小編準備的上文,可以啟發你更多的處理方法,但是一定要合理合法,同時會計學堂的老師還為大家提供更多的參考建議,歡迎來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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