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增值稅費用化能不能扣稅?
增值稅是對增值額的課稅。理論上的增值額是指企業所銷商品的價值(c+v+m)扣除了購入成本(c)后的余額(v+m),亦即:增值稅=[(c+v+m)-c]×r,其中r是稅率。按照這一公式設計的征稅辦法稱為“扣額法”。扣額法由于征稅成本較高,逐漸被“扣稅法”所取代。扣稅法的公式為:
增值稅=(c+v+m)×r-c×r=銷項稅-進項稅。扣稅法使稅務局得以按發票計算稅款,手續大為簡便。現行增值稅不光實行扣稅法,還采用了“價外稅”的形式,亦即計稅價格中不含稅款。然而這并不意味著增值稅不能價內收取——事實上,以含稅價格計稅時,現行17%的增值稅率將變為:17%÷(1+17%)=14.53%。
扣稅法和價外稅只不過是可供選擇的征稅技術,并不會使增值稅的本質發生任何改變。增值稅仍然是企業創造的商品價值的一部分,而不可能是什么“代購代銷的貨物”。扣稅法和價外稅只是可供選擇的征稅技術,并不會使增值稅的本質發生任何改變。增值稅仍然是企業創造的商品價值的一部分,而不可能是“代購代銷的貨物”。從會計的角度來看,增值稅是企業為了獲取收入而必須付出的資產,符合費用的定義,理應進入損益表。從費用的角度來看,增值稅與其他流轉稅都是銷售時確認的,須與銷售收入相配比,企業的銷售收入中應當包含銷項稅,存貨成本中應當包含進項稅。

增值稅的費用說和代理說怎么理解?
“費用說”和“代理說”之爭看似簡單明了,實際上涉及到會計理論的底層問題。現行增值稅會計處理在不少概念的使用上沒有遵循會計學的定義。《關于增值稅會計處理的規定》所稱的“產品銷售收入”實際上是《增值稅暫行條例》中的計稅基礎“銷售額”——“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稅額。”這種不加區別區地套用稅法概念的作法導致“成本”、“費用”、“收入”、“存貨”等一系列基本會計概念發生了變形。起著類似于概念框架(conceptualframe-work)作用的《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并不能有效地制止這種概念的濫用,因為它為收入所下的定義是:“收入是企業在銷售商品或者提供勞務等經營業務中實現的營業收入。”這種循環解釋只限定了收入的外延,卻無法揭示收入的內涵和本質,因此算不上真正的定義。所以這里不得不引述fasb《論財務會計概念》中的定義(對原譯文有校正):收入是一定期間內,某一個體在其持續經營的主要業務(或核心業務)中,因交付或生產了貨品、提供了勞務、或進行了其他活動,而獲取的或以其他方式增加的資產、或得到清償的負債(或兩者兼而有之)。⑤為了透析收入本質,我們不妨把這個冗長的定義濃縮為:“收入是企業因提供貨物而獲得的資產。”由此可以看出,收入是貨物的“交換價格”⑥,源于交易。交易的雙方是買主和賣主,稅務局不能作為“第三者”插足其間,因為它不是合同的簽約人。只有在收入確認之后,它才能夠登場——不過此時的企業已不是賣主,而是納稅人了。盡管從征稅技術上說,在獲取收入的同時,稅款也得以確認,但會計不能根據征稅技術來進行銷售業務處理。銷售收入和銷項稅在確認時間上雖是同步的,在邏輯上卻有先后之別。收入的實現是納稅義務成立的先決條件,而不是相反:沒有收入自然就沒有納稅義務,然而免除了納稅義務,并不會導致收入的消亡,只會增加銷售利潤。從經濟業務的實質來看,總是先有收入后有稅金,二者是“母子關系”。會計必須按照“兩筆業務觀”進行賬務處理:首先按交換價格確認銷售收入,然后再確認銷項稅。現行規定采用的是“一筆業務觀”,銷售一旦成立,銷項稅便與銷售收入分道揚鑣了。這樣做不僅本身是違反邏輯的,而且與其它流轉稅的處理方法是相矛盾的:營業稅、消費稅同樣在收入確認的同時獲得確認,為什么卻采用“兩筆業務觀”,而不直接倒沖收入?也許有人會辯解道:“這是因為增值稅是價外稅,營業稅和消費稅是價內稅。”那么何不在會計準則有關費用的定義中再添一條:“至于稅金支出是否列作費用,要依征稅技術而定。”這樣倒能一勞永逸,免生爭端。
符合增值稅費用化能不能扣稅的問題的答案就在上文匯總了,大家通過本篇文章的學習,希望能夠學習到相關的內容。看到這里,小伙伴們對于公司符合增值稅費用化能不能扣稅都了解清楚了嗎?學習財務知識需要良好的環境和專業的指導,會計學堂為每一位學員量身定制學習計劃,幫助大家高效學習,快來會計學堂官網咨詢了解吧!














官方

0
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