搬遷補償款的稅務處理怎么做?
答:1、營改增后企業取得了政府拆遷補償款是否要交增值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單位和個人土地被國家征用取得土地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有關營業稅的批復》(國稅函[2007]969號)規定免征政府拆遷補償款的營業稅。
營改增后,關于企業取得拆遷補償款是否繳納增值稅的問題,依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執行,即土地所有者出讓土地使用權和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免征增值稅。因為財稅【2016】36號文沒有對房屋拆遷補償是否該交增值稅予以界定,同時《稅收征管法》第三條規定:稅收的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所以稅務機關在沒有上位法支撐的情況下,不能要求被拆遷企業繳納增值稅。
2、企業取得了政府拆遷補償款是否要交土地增值稅
對于是否交納土地增值稅,根據《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因城市實施規劃、國家建設而被政府批準征用的房產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權免征土地增值稅。但此類情況下的免征是以原房地產所在地稅務機關的批文為準,因此企業須向房地產所在地的稅務機關提出免稅申請,經稅務機關審核后,才能辦理免征,如果沒有收到免征批文,則會被視同房地產出售或轉讓而交納土地增值稅。
3、企業取得了政府拆遷補償款是否要交企業所得稅
政府指導的企業拆遷也稱為企業政策性搬遷,根據《企業政策性搬遷所得稅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40號)規定,符合政策性搬遷企業的搬遷收入扣除搬遷支出后的余額為企業的搬遷所得,這里“搬遷支出”指重置固定資產和技術改造及搬遷損失費用,不包括安置職工的費用,這與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財稅〔2007〕61號文規定的搬遷收入準予扣除安置職工費用,略有不同。企業應在搬遷完成年度將搬遷所得計入當年度企業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納稅。
搬遷完成年度是企業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上述40號文規定了認定搬遷年度的標準是從搬遷開始5年內(包括搬遷當年度),也就是說從搬遷開始5年內,搬遷補償款扣除搬遷費用支出和資產處置支出等,結余的款項要交納企業所得稅。

用搬遷補償款項購建固定資產如何核算?
用搬遷補償款項購建固定資產、土地使用權,進行技術改造(資本化部分)和對原有固定資產進行改造、改良,其核算原則和方法與平時基本相同。
(1).搬遷期間的每年年終,應按當年計入損益的與搬遷相關的費用、損失合計,加上重置、改建固定資產、土地使用權(以下統稱重置資產)的實際支出,從專項應付款中轉入遞延收益,借記“專項應付款”科目,貸記“遞延收益”科目。
(2)同時,將計人損益的與搬遷相關的費用、損失,加上按重置資產價值按使用壽命平均計算的應分配的補償收入,一并計入當期損益,借記“遞延收益”科目,貸記“營業外收入”科目。
(3)搬遷完畢,按計入專項應付款的全部搬遷補償收入扣除轉入遞延收益后的余額,借記“專項應付款”科目,貸記“資本公積”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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