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銷售的稅務處理怎么做?
答:2018年7月25日發布的國家稅務總局發布2018年第42號廢止了11號公告第四條。
即自2017年5月1日起,42號公告出臺前,混合銷售業務的增值稅處理如下:
1.電梯生產企業銷售電梯并提供建筑、安裝服務,貨物按貨物銷售繳納增值稅,建筑服務可以選擇一般計稅方法適用10%的稅率或者簡易計稅方法適用3%的征收率。
2.電梯商貿企業銷售非自產電梯并提供安裝服務,安裝服務部分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適用3%的征收率。
3.非電梯生產企業銷售電梯以外的自產產品,貨物按貨物銷售繳納增值稅,建筑、安裝服務按服務納稅(一般納稅人適用稅率為10%)。
4.銷售電梯以外的非自產貨物并提供建筑、安裝服務,按混合銷售處理,一并按銷售或一并建筑服務繳納增值稅,具體看銷售方性質。
5.建筑、安裝服務以外的項目,包括技術指導、設備調試等,對于河北、湖北等稅局認可分開核算可以按兼營處理的地區,分開核算、分開納稅,避免從高適用稅率。對于河北、湖北以外未明確的地區,因混合銷售統一按銷售貨物或者是服務納稅,應按該要求進行納稅申報,避免多繳或者少繳稅。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2號的特殊規定
2018年7月25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2018年第42號公告,其中第六條明確了混合銷售的相關處理,同時將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文第四條廢止,依據42號公告,機器設備的相關操作規定統一,不再區分電梯還是非電梯。自2018年7月25日起(包括之前已經發生但尚未處理的業務),混合銷售業務的增值稅處理如下:
1.一般納稅人銷售自產機器設備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應分別核算機器設備和安裝服務的銷售額,安裝服務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即不限于電梯,其他“自產機器設備+安裝”,也可以選擇一般計稅方法適用10%的稅率或者簡易計稅方法適用3%的征收率)。
2.一般納稅人銷售外購機器設備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如果已經按照兼營的有關規定,分別核算機器設備和安裝服務的銷售額,安裝服務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即不限于電梯,能夠分開核算的“外購貨物+安裝”,安裝部分可以選擇簡易計稅,如果不能分開核算,就應該按主業確定是全部按16%繳納增值稅還是按10%繳納增值稅了)。
3.納稅人對安裝運行后的機器設備提供的維護保養服務,按照“其他現代服務”繳納增值稅。
4.建筑、安裝、維護保養服務等已經明確處理口徑的項目,包括技術指導、設備調試等,對于河北、湖北等稅局認可分開核算可以按兼營處理的地區,分開核算、分開納稅,避免從高適用稅率。對于河北、湖北以外未明確的地區,因混合銷售統一按銷售貨物或者是服務納稅,應按該要求進行納稅申報,避免多繳或者少繳稅。

兼營和混合銷售的本質區別是什么?
兼營和混合銷售的本質區別是:
一、納稅行為不同
混合銷售的本質是一項納稅行為;而兼營行為的本質是多項應稅行為。
二、稅務處理原則不同
混合銷售稅務處理原則是按企業的主營項目的性質劃分增值稅稅目;而兼營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應稅行為的銷售額,從而計算相應的增值稅應繳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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