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企業從事股票、債券買賣業務營業額怎么確定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債券買賣業務營業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50號)規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金融企業從事債券買賣業務,以債券的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后的余額為營業額,買入價應以債券的購入價減去債券持有期間取得的收益后的余額確定。本公告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此前未處理的事項,按照本公告的規定執行。

給大家舉個案例分析下:
案例:
某證券公司從事股票買賣業務,2011年8月購入W股票,購入價為45萬元,支付相關費用和稅金1萬元;當月又將股票售出,售出價56萬元,共支付相關費用和稅金1.1萬元。該金融企業當月應納營業稅為( )萬元。
解析:
有價證券、期貨等金融商品業務,以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后的余額為營業額。賣出價是指賣出原價,不得扣除賣出過程中支付的各種費用和稅金;買入價是指購進原價,不包括購進過程中支付的各種費用和稅金。應納營業稅=(56-45)×5%=0.5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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