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匯票必須記載的事項有哪些

2020-09-08 10:06 來源:網友分享
5513
銀行匯票是一種支付票據,是種結算方便的票據.關于銀行匯票必須記載的事項有哪些的更多解答,會計學堂小編接著為您講解,具體的相關內容小編已經整理在下文了,大家一定不要錯過網上每天更新的海量資源!歡迎閱讀!

銀行匯票必須記載的事項有哪些

匯票絕對必要記載的事項包括七個方面:

1、表明"匯票"的字樣:

表明該票據為何種票據的文字記載.我國《票據法》規定,必須使用由中國人民銀行統一印制的票據用紙,否則票據無效.票據文句作為票據的標題,已經印制在票據的正面上方正中的位置上,出票人只要選擇使用即可,無須自己記載.

2、無條件支付的委托:

是指出票人委托他人或者承諾自己向持票人支付票據金額的意思表示;支付文句不得附有條件,附有條件的,票據無效.

3、確定的金額:

票據金額是出票人記載于票據上要求付款人支付的具體數額.

a.金額必須具體確定,不得含糊,不得記載"人民幣10萬元左右".

b.票據金額必須以中文大寫和數碼同時記載,而且二者必須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據無效.

c.票據金額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據無效.

d.銀行匯票除了出票金額外,在付款時還需填寫實際結算金額和多余金額,否則銀行不予受理;實際結算金額不得更改,更改的,銀行匯票無效.

e.利息的記載不具有票據法上的效力,不影響票據金額的確定.

f.票據金額可以人民幣記載,也可以外幣記載.

4、付款人名稱:

有兩層含義,一是指票據上記載的付款人,也是理論上的付款人,銀行匯票,銀行本票,商業承兌匯票付款人是出票人,銀行承兌匯票,付款人承兌之前是關系人,承兌之后是主債務人.

二是指實際履行票據責任的人,也是實際上的付款人,不管主債務人對付款請求權的履行,還是次債務人對追索權的履行,只要是實際付款的,即為票據付款人

5、收款人名稱:

收款人是出票人在出票時記載的,接受出票人交付票據的人,是票據最初的權利人,是第一個持票人.

6、出票日期:

出票日期,是指記載于匯票上"出票日期"處的出票年月日.

7、出票人簽章:

票據簽章,是指行為人按照《票據法》的規定在票據上簽名,蓋章或者簽名加蓋章.

擴展資料:

銀行匯票必須記載的事項有哪些

匯票出票的效力

1.出票人承擔擔保責任.

除了自付的匯票外,出票人一般都委托他人付款.但出票人對該匯票仍要承擔責任,即如果付款人拒絕承兌或者拒絕付款,或者無法承兌、付款時(如付款人破產、被責令停止營業等等),出票人仍要承擔票據責任,支付票據金額.

此種責任是一種擔保責任.持票人 應先向付款人提出付款請求,在請求得不到實現時,再向出票人提出追索.

2.付款人取得承兌或付款的資格.

匯票一旦出票完畢,持票人即可以在到期后向付款人提示承兌或提示付款,付款人就可以承兌或付款.他取得了這種資格.

但是注意付款人并不因出票人的出票而必須承擔承兌付款的義務,付款人如果和出票人訂有委托付款協議,而又不履行協議中的內容,不承兌付款,他并不才承擔票據責任,而僅需因票據資金關系中規定的義務不履行對出票人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3.收款人取得匯票上的一切權利.

匯票一旦出票完畢,匯票上記載的收款人成為票據權利人,獲得票據上的一切權利.包括兩次請求權,第一次是付款請求權,第二次是追索權.收款人因為出票而獲得這兩項請求權.

特征

一、從當事人方面來看,匯票在出票時,其基本當事人有三方: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出票人是簽發匯票的人,付款人是受出票人委托支付票據金額的人,收款人是憑匯票向付款人請求支付票據金額的人.

二、匯票是委付證券,是一種支付命令,故匯票的出票人和付款人之間必須具有真實的委托付款關系,并具有支付匯票金額的可靠的資金來源.

三、遠期匯票須經承兌.承兌是匯票獨有的法律行為.它是指付款人承諾在匯票到期日支付匯票金額的-種票據行為.匯票一經承兌,付款人就取代出票人而成為票據的主債務人.

四、付款日多樣化.匯票除有見票即付的情況外,還有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和見票后定期付款等情況.

銀行匯票必須記載的事項有哪些這個問題,小編作出了如上解答,表明"匯票"的字樣,表明"匯票"的字樣,確定的金額等等是銀行匯票必須記載的事項.獲取更多精彩的會計知識,敬請關注網站的更新.不知道的地方可以咨詢疑問解答老師哦!

還沒有符合您的答案?立即在線咨詢老師 免費咨詢老師
相關問題
  • 支票,匯票,本票的必須記載事項有哪些?

    同學你好 (1)表明“匯票”的字樣。這是指在票據上必須記載足以表明該票據是匯票的文字。如果沒有該等文字,“匯票”則為無效。 (2)無條件支付的委托。這是匯票的支付文句,即須表明出票人委托付款人支付匯票金額是不附帶任何條件的。換言之,如果匯票附有條件(如收貨后付款),則匯票無效。 (3)確定的金額。這是指匯票上記載的金額必須是固定的數額。如果匯票上記載的金額是不確定的,如10萬元以下、5萬元以上等,匯票將無效。未填明實際結算金額和多余金額或實際結算金額超過出票金額的,銀行不予受理。 (4)付款人名稱。付款人是指出票人在匯票上的委托支付匯票金額的人。 (5)收款人名稱。收款人是指出票人在匯票上記載的受領匯票金額的最初票據權利人。 (6)出票日期。這是指出票人在匯票上記載的簽發匯票的日期。 (7)出票人簽章。這是指出票人在票據上親自書寫自己的姓名或蓋章。這一問題在前述有關內容已作說明。如果匯票出票人不在匯票上簽章,匯票即為無效。 2、匯票的相對應記載事項 (1)付款日期。這是指支付匯票金額的日期。匯票除見票即付外,其金額一般是在簽發匯票后一段時間才支付。 見票即付匯票的法定付款提示期限為出票日起1個月。出票后定期付款是指匯票上記載的從出票日起經過一定期間方能付款的一種付款日期形式。這是從出票日作為起算日,直到匯票上記載的一定期間(如2個月)的末日為到期日。見票后定期付款是指出票人在匯票上記載的于付款人承兌日起經過一定期間方能付款的一種付款日期形式,如見票后3個月付款或承兌后6個月付款等。這里的起算日即是見票日。 (2)付款地。這是指匯票金額的支付地點。付款地為付款人的營業場所、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付款人的營業場所為其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固定場所,付款人沒有經營場所的,以其住所為付款地,住所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則以其經常居住地為付款地。根據我國有關法律解釋,經常居住地一般是指公民最后連續居住滿1年以上的日常生活居住地。 (3)出票地。這是指出票人簽發票據的地點。 本票必須記載下列事項: (一)表明“本票”的字樣; (二)無條件支付的承諾; (三)確定的金額; (四)收款人名稱; (五)出票日期; (六)出票人簽章。 本票上未記載前款規定事項之一的,本票無效。 本票的相對記載事項相對記載事項是指,如果這些事項不予記載,則應當依照票據法的規定執行,票據不因該事項未做記載而無效。我國票據法規定本票的相對記載事項為付款地、出票地。 (1)付款地。付款地是指向收款人或者持票人支付確定的金額的地點,也就是本票債務人履行其付款義務的地點。有確定的付款地,有利于當事人權利的行使和義務的履行,所以,票據法規定,本票上記載付款地的,應當清楚、明確。 如果本票上沒有記載付款地,這并不意味著本票無效。票據法對沒有記載付款地的本票,規定了補救的途徑,即本票上未記載付款地的,出票人的營業場所為付款地。所謂出票人的營業場所,是指出票人經營其業務的處所,也就是辦理銀行本票業務的銀行所在的處所。因為本票具有流通性,在本票載明的金額最終得到支付以前,本票可以流通到不同的地方,如果本票上沒有記載付款地,那么,到付款之時,就需要確定一個地點以進行支付,否則,當事人之間就容易在履行地上發生糾紛,影響本票金額的支付。由于本票是出票人簽發并承諾自己在見票時無條件付款的票據,所以,出票人的營業場所為付款地。 (2)出票地。出票地是指出票行為完成的地點,也就是出票人簽發本票的地點。出票地表明了出票人在什么地方簽發了本票,是表明本票真實、有效的證據之一。所以,票據法規定,本票上記載出票地的,應當清楚、明確。 如果本票上沒有記載出票地,這并不意味著本票無效。票據法對沒有記載出票地的本票,規定了補救的途徑,即本票上未記載出票地的,出票人的營業場所為出票地。 支票必須記載下列事項: (一)表明“支票”的字樣; (二)無條件支付的委托; (三)確定的金額; (四)付款人名稱; (五)出票日期; (六)出票人簽章。 支票上未記載前款規定事項之一的,支票無效。 支票的相對記載事項是: (1)付款地。付款地是指向收款人或者持票人支付確定的金額的地點。如果支票上沒有記載付款地,這并不意味著支票無效,即視為付款人的營業場所為付款地。 (2)出票地。出票地是指出票行為完成的地點,也就是出票人簽發支票的地點。如果支票上沒有記載出票地,這并不意味著支票無效,即視為出票人的營業場所、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為出票地。

  • 票據行為—保證,必須記載的事項有哪些

    你好,保證人必須在票據或者粘單上記載下列事項:表明“保證”的字樣;保證人名稱和住所;被保證人的名稱;保證日期;保證人簽章。

  • 支票必須記載事項有哪些

    支票必須記載以下事項: 1、出票人:即支票的發行者; 2、被出票人:即支票的受益人或收款人; 3、出票日期:即支票發出日期; 4、金額:支票的金額,可以是中文(如壹萬貳仟圓整)或者英文(如Ten Thousand and Two Hundred Yuan); 5、簽字:支票必須簽字,即由出票人簽名(一般是水印),寫明出票人和支票發出日期; 6、記載方式:應當在支票上記載支票面額和收款人; 7、背書:支票上應當預留背書空白部分,以便支票持有人背書轉讓支票給另一人; 8、貼現日期:應當在支票上注明貼現日期,也可以不注明。

  • 老師,票據的必須記載事項,相對記載事項,任意記載事項有哪些,謝謝

    你好,票據記載事項具體包括:   (1)必須記載事項   如不記載,票據行為即為無效(各類票據有具體的必須記載事項)  ?、俪銎比嗽谄睋系暮炚虏环稀镀睋ā返纫幎ǖ?,票據無效;  ?、诔袃度恕⒈WC人在票據上的簽章不符合《票據法》等規定的,其簽章無效,但不影響其他符合規定簽章的效力;  ?、郾硶嗽谄睋系暮炚虏环稀镀睋ā返纫幎ǖ?,其簽章無效,但不影響其前手符合規定簽章的效力。   (2)相對記載事項   相對記載事項是指《票據法》規定應該記載而未記載,適用法律的有關規定而不使得票據失效的事項。如匯票上未記載付款日期的,為見票即付等屬于相對記載事項。   如果未記載,由法律另做相應規定予以明確,并不影響票據的效力(未約定,按法定)例如:背書日期、承兌日期、保證日期等。   (3)任意記載事項   任意記載事項是指《票據法》不強制當事人必須記載而允許當事人自行選擇,不記載時不影響票據效力,記載時則產生票據效力的事項。如出票人在匯票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匯票不得轉讓。其中“不得轉讓”事項即為任意事項。   不記載時不影響票據效力,記載時則產生票據效力;如: “不得轉讓”字樣。   (4)不發生票據法上效力的事項   不具有票據效力,銀行不負審查責任。   票據是指出票人依法簽發的由自己或指示他人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給受款人或持票人的有價證券,即某些可以代替現金流通的有價證券。廣義的票據泛指各種有價證券和憑證;狹義的票據僅指以支付金錢為目的的有價證券。

  • 背書的必須記載事項有哪些?

    ,票據背書時必須記載的事項有:有關事項、背書人簽章、被背書人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