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保金交多了怎么退?
根據《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繳有關事項的通告》(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通告2016年第1號)規定:用人單位可以申請退還多繳的保障金。申請退還多繳保障金的,應當參照《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修訂<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退稅管理辦法>的通知》(京地稅征[2016]61號)有關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退款申請書》。
用人單位認為地稅登記地所在的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審核確認的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與實際不符的,應當先行到該機構重新申報審核人數。審核通過后,持該機構出具的《北京市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重新審核確定書》,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退還保障金手續。
殘保金如何計算?
1.成立時間不滿1年且未安排殘疾人就業的單位
成立時間不滿1年的單位,按單位成立后的足月計算,不滿1個月的不計算。
對于在征繳年度成立不滿1年的用人單位,從其地稅登記日的下1個月開始計算時間,2015年12月完成地稅登記的單位不需要申報審核2015年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

【例】某單位2015年7月1日完成地稅登記,其在職職工總數為100人,未安排殘疾人就業,2015年應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41712元×(100人×1.7%×5/12月)
2. 安排殘疾人就業不滿一年
安排殘疾人就業不滿一年的,按安排殘疾人就業的實際月份計算;不滿一個月的,按一個月計算
【例】某單位2015年在職職工總數為50人,其在2015年8月31日安排1名殘疾人就業,2015年應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41712元×(50人×1.7%-1×5/12月)
3.應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不足1人
應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不足1人的單位應按實際差額比例計算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金額。
【例】某單位2015年在職職工總數為50人,未安排殘疾人,應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41712(元)×50(人)×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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