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項稅額加計抵減的會計核算
財政部關于《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適用《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有關問題的解讀規定如下:
近期,我部、稅務總局和海關總署印發了《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以下簡稱“第39號公告”),規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許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現就該規定適用《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財會〔2016〕22號)的有關問題解讀如下:
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取得資產或接受勞務時,應當按照《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的相關規定對增值稅相關業務進行會計處理;實際繳納增值稅時,按應納稅額借記“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等科目,按實際納稅金額貸記“銀行存款”科目,按加計抵減的金額貸記“其他收益”科目。
根據上述規定,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增值稅,按加計抵減的金額借記“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貸記“其他收益”科目

進項稅額加計抵減如何填寫申報表呢?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15號)附列資料二《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及其附列資料填寫說明規定,第19欄"應納稅額":反映納稅人本期按一般計稅方法計算并應繳納的增值稅額。
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納稅人,按以下公式填寫。
本欄"一般項目"列"本月數"=第11欄"銷項稅額""一般項目"列"本月數"-第18欄"實際抵扣稅額""一般項目"列"本月數"-"實際抵減額";
本欄"即征即退項目"列"本月數"=第11欄"銷項稅額""即征即退項目"列"本月數"-第18欄"實際抵扣稅額""即征即退項目"列"本月數"-"實際抵減額"。
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納稅人是指,按照規定計提加計抵減額,并可從本期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算的應納稅額中抵減的納稅人(下同)。"實際抵減額"是指按照規定可從本期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算的應納稅額中抵減的加計抵減額,分別對應《附列資料(四)》第6行"一般項目加計抵減額計算"、第7行"即征即退項目加計抵減額計算"的"本期實際抵減額"列。
本表第6至8行僅限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納稅人填寫,反映其加計抵減情況。其他納稅人不需填寫。第8行"合計"等于第6行、第7行之和。各列說明如下:
1.第1列"期初余額":填寫上期期末結余的加計抵減額。
2.第2列"本期發生額":填寫按照規定本期計提的加計抵減額。
3.第3列"本期調減額":填寫按照規定本期應調減的加計抵減額。
4.第4列"本期可抵減額":按表中所列公式填寫。
5.第5列"本期實際抵減額":反映按照規定本期實際加計抵減額,按以下要求填寫。
若第4列≥0,且第4列<主表第11欄-主表第18欄,則第5列=第4列;
若第4列≥主表第11欄-主表第18欄,則第5列=主表第11欄-主表第18欄;
若第4列<0,則第5列等于0。
計算本列"一般項目加計抵減額計算"行和"即征即退項目加計抵減額計算"行時,公式中主表各欄次數據分別取主表"一般項目""本月數"列、"即征即退項目""本月數"列對應數據。 6.第6列"期末余額":填寫本期結余的加計抵減額,按表中所列公式填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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