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堂提供免費午餐員工是否需交個稅?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 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 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根據上述規定,有確定受益個人的免費午餐,企業應通過合理計算方法計算個人所 得,并入職工“工資、薪金所得”計算代扣個人所得稅。

“公司給員工提供午餐”需要計入工資交納個人所得稅嗎?
應當計入。
個人所得稅法第八條第(一)款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對于津貼、補貼等一些具體收入項目應否計入工資、薪金所得的征稅范圍問題,按下述情況執行:
(一)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三)款規定:“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免繳個人所得稅。對這一規定,實施條例第十三條作了解釋,“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是指按照國務院規定發給的政府特殊津貼和國務院規定免納個人所得稅的補貼、津貼”。目前國家已經明確免征個人所得稅的補貼、津貼只有中國科學院院士津貼、資深院士津貼和政府特殊津貼。
(二)下列不屬于工資、薪金性質的補貼、津貼或者不屬于納稅人本人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收入,不征稅:
①獨生子女補貼;
②執行公務員工資制度未納入基本工資總額的補貼、津貼差額和家屬成員的副食品補貼;
③托兒補助費;
④差旅費津貼、餐補助。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誤餐補助范圍確定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5]82號)的規定,不征稅的誤餐補助是指按財政部門規定,個人因公在城區、郊區工作,不能在工作單位或返回就餐,確實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據實際誤餐頓數,按規定的標準領取的誤餐費。不固定發放、確因工作需要在外用餐按照國家規定標準實際給予的補貼不征稅,按月定額發放的誤餐費不包括在內。因此,貴公司為解決公司員工的午餐就餐問題,而提供給職工個人的免費午餐不屬文件規定的誤餐補助,應當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食堂提供免費午餐員工是否需交個稅?上文小編為大家介紹了這個內容是如何處理,對此大家知道這個是需要并入工資當中計算個人所得稅的,更多相關財務資訊,敬請關注會計學堂的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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