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未按期繳納稅款但不加收滯納金的情形有哪些?

2019-06-10 10:48 來源:網友分享
1980
雖未按期繳納稅款但不加收滯納金的情形,稅自然是要按期繳納的,不過有這樣的說法,是稅務部門要求企業自行檢查稅務情況,比如漏稅等,如果是及時補上的,一般不予罰款之類,你知道多少呢。

雖未按期繳納稅款但不加收滯納金的情形

第一種,納稅人依法經稅務機關核準延期申報并按規定預繳稅款的,在核準的延期內辦理稅款結算時,不適用稅收征收管理法關于納稅人未按期繳納稅款而被加收滯納金的規定。

——納稅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的;因財務處理上的特殊原因,帳務未處理完畢,不能計算應納稅額,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等需要延期的,依法經核準允許延期申報。

但允許延期申報不等于可以延期納稅,除因具有法定特殊困難的情形且經有權稅務機關批準,可以延期納稅的外,其他經稅務機關核準,允許延期申報的納稅人,應當在納稅期內按照上期實際繳納的稅額或者稅務機關核定的稅額預繳稅款,并在核準的延期內辦理稅款結算,以保證國家應收稅款及時收繳入庫。

雖未按期繳納稅款但不加收滯納金的情形

第二種,因稅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3年內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

——對于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因本屬國家的既得利益,自應收歸國庫,這一點是毫無異議的,但是如果規定允許無限期的補繳和追征,則既不利于社會經濟關系的穩定,又會給征納雙方帶來許多不必要的麻煩和問題,對于因稅務機關的責任,造成未繳、少繳稅款的,依法未征少征要補征、未繳少繳要追繳,這是稅款追繳的總原則,但為體現稅務機關承擔自身應負的責任,所以,對此情形不得加收滯納金。

第三種,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繳稅憑證上的應納稅額和滯納金為1元以下的,應納稅額和滯納金為零。

——征收1元以下應納稅額時,稅務機關的征收成本常常會明顯增高,納稅人也需要付出更多的納稅成本。國家稅務總局為此作出了這樣的規定,既有利于降低納稅人的繳稅成本,減輕納稅人負擔;又有利于降低稅務機關的征收成本,提高征收效率,減輕稅務征收人員的工作量,稅務機關能夠集中有限的人力物力為納稅人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納稅申報服務。

第四種,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被依法追繳已抵扣稅款的,不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32條規定加收滯納金。

——如A企業在發生實際交易并支付對價的情況下,取得了對方開來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并申報抵扣了銷項稅額。過了一段時間,開具發票方被被認定為是虛開發票,但經稅務機關查證,沒有證據表明購貨方該企業知道銷售方提供的專用發票是以非法手段獲得的,此時,該企業被認定為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其已經抵扣的稅款將被追繳(不得抵扣),當然,企業如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專用發票,準許其抵扣進項稅款。

未按期預繳稅款是否應加收滯納金呢?

實踐當中,企業所得稅、土地增值稅等多個稅種都需要預繳,如何適用滯納金,稅法沒有明確規定,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未按期預繳所得稅加收滯納金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5〕593號)對企業所得稅作了具體規定,根據舊《稅收征管法》第二十條及《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對納稅人未按規定的繳庫期限預繳所得稅的,應視同滯納行為處理,除責令其限期繳納稅款外,同時按規定加收滯納金。筆者認為,國稅函〔1995〕593號文件作為規范性文件雖然法律級次較低,但作為國家稅收行政主管部門的國家稅務總局依照稅收管理權限有權對有關預繳稅款的稅務處理問題制定解釋性文件,而且有關具體規定與現行稅收法規特別是與新《稅收征管法》、《企業所得稅法》并不抵觸,其合法性應是不容置疑的。

雖未按期繳納稅款但不加收滯納金的情形的有關內容如上,參考完后,大家或許有些抑或是需要解決,直接咨詢本網老師是最直接的,也可以站內搜索一些相關的文章。

還沒有符合您的答案?立即在線咨詢老師 免費咨詢老師
相關問題
圈子
熱門帖子
  • 會計交流群
  • 會計考證交流群
  • 會計問題解答群
會計學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