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提關聯方利息收入能否在所得稅前調減
計提不支付的,不可以稅前扣除,支付了才可以。
附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114號)第六條規定:
未按規定取得的合法有效憑據不得在稅前扣除。企業向自然人借款支出應真實、合法、有效,借出方個人應按規定繳納相關稅費,并開具相應的發票,支出利息方應取得該發票才可以在稅前扣除。

關聯方對子公司利息收入繳納營業稅的會計處理
利息收入分錄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業務收入
計提營業稅及附加稅費(營業稅稅率5%)
借:其他業務成本
貸:應交稅費-應交營業稅
-應交城建稅
-應交教育費附加
關聯企業的往來是否計息的問題
不論是內資還是外資,都屬征管法調整的范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條及其實施細則第五十一條至第五十六條的規定,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應當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其應納稅的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需要注意的是,調整是雙方的,即借出款項的一方調收入后,其關聯方也可進行納稅調減。
計提關聯方利息收入能否在所得稅前調減由會計學堂整理,以上所述也并非完美,如有發現問題,或是不能理解的地方皆可咨詢,由學習課程的需求,也可直接聯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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