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改增后怎么判斷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第45條規定:“增值稅納稅義務、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一)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并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這一規定與《增值稅暫行條例》一致,即發生應稅行為的情況下,以收訖銷售款項之日、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之日和開具發票之日中最早的日期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如果非發生納稅義務而預收款項,一般不發生納稅義務,但實施辦法第45條規定:“(二)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租賃服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按照這一規定,即使尚未提供建筑服務、租賃服務,但只要收到預收款項,即發生納稅義務。
對于納稅人從事金融商品轉讓,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金融商品所有權轉移的當天,對于納稅人的視同銷售行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應稅行為完成的當天。
如果以應稅行為發生前、發生過程中和發生后為判斷標準,則各種情形下納稅義務是否發生見下表(發生納稅義務為“√”,未發生為“×”):

總結各種納稅義務發生時間點
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是指稅法規定的納稅人應當承擔納稅義務的起始時間。不同稅種的納稅義務時間不盡相同。
如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增值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為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進口貨物,為報關進口的當天。所有納稅人都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及時繳納稅款。
規定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作用折疊編輯本段規定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一是為了明確納稅人承擔納稅義務的具體日期;二是有利于稅務機關實施稅務管理,合理規定申報期限和納稅期限,監督納稅人依法履行納稅義務,保證國家財政收入。
消費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確定
消費稅是在對貨物普遍征收增值稅的基礎上,選擇少數消費品再征收的一個稅種,主要是為了調節產品結構,引導消費方向,保證國家財政收入。消費稅實行價內稅,只在應稅消費品的生產、委托加工和進口環節繳納,在以后的批發、零售等環節,因為價款中已包含消費稅,因此不用再繳納消費稅,稅款最終由消費者承擔。
對于消費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確定,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注意:
納稅人銷售應稅消費品的,按不同的銷售結算方式分別為:
1. 采取賒銷和分期收款結算方式的,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書面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或者無書面合同的,為發出應稅消費品的當天;
2.采取預收貨款結算方式的,為發出應稅消費品的當天;
3.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銀行收款方式的,為發出應稅消費品并辦妥托收手續的當天;
4.采取其他結算方式的,為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
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確定
增值稅是我國最主要的稅種之一,對于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主要是指增值稅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發生應稅、扣繳稅款行為應承擔納稅義務、扣繳義務的起始時間,是以商品(含應稅勞務)在流轉過程中產生的增值額作為計稅依據而征收的一種流轉稅。
從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確定標準較之前發生了一些變更,具體規定整理如下:
1、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為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同時,對于“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按銷售結算方式的不同,又具體規定為: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不論貨物是否發出,均為收到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銀行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發出貨物并辦妥托收手續的當天;
(3)采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無書面合同的或者書面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的,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4)采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為貨物發出的當天,但生產銷售生產工期超過12個月的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等貨物,為收到預收款或者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營改增后怎么判斷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如上,本文并沒有整理完全納稅義務發生時間,這里既然說的是營改增后,那么主要講述的是增值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歡迎參考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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