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企業”怎么界定
不經常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的企業為小規模納稅人,不經常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可以是日常業務納營業稅,也可以是業務量少,就是三年不開張,開張吃三年的企業。他們都是小規模納稅人。你們公司收取的設計費就是銷售收入,超了500萬元才能申請一般納稅人,不申請也不違法,就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在國家稅務總局未明確前,“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企業”可暫按以下原則掌握:一是企業的主營業務為非增值稅應稅業務,二是年度內發生應稅業務的月份累計不超過5個月。但應同時具備上述兩個條件。

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企業是什么意思?
非增值稅納稅人,是指經營范圍里沒有應納增值稅的業管。
比方一家建筑企業,不是增值稅納稅人,但對外轉讓固定資產時,需要繳納增值稅。這家企業就屬于國稅總局認定的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非增值稅納稅人。
按照增值稅的現行規定,納稅人的年應稅銷售額超出小規模納稅人的標準后,應當辦理一般納稅人登記,按一般納稅人的計稅辦法納稅。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企業,年應稅銷售額超出小規模納稅人的標準后,可以選擇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那么,哪些行為可以歸于不經常發生的應稅行為呢?
根據現行增值稅的規定,判斷不經常發生的應稅行為,有基本標準和具體標準。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若干條款處理意見的通知》(國稅函[2010]139號)第五條規定,“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是指其偶然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此項規定屬于判斷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基本標準。
除以上判斷不經常發生的應稅行為的基本標準外,還有一些判斷不經常發生的應稅行為的具體標準,如: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第二條第(六)項規定,確定一般納稅人時,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偶然發生的轉讓不動產的銷售額,不計入應稅行為年應稅銷售額。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旅店業和飲食業納稅人銷售非現場消費食品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17號)規定,“旅店業和飲食業納稅人銷售非現場消費的食品,屬于不經常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
“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企業”怎么界定,通過上文的講述,大家是否有了自己的理解了呢,一些概念的確定,從抽象的概念中,你要切合自己的理解才能靈活運用,本文如上。








官方

0
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