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人賠償的部分是否作進項稅額轉出
不作進項稅額轉出。
企業購入的庫存商品,已按規定將其進項稅額從銷項中抵扣,那么,如果這部分商品發生了毀損,不在進行流通,其對應的進項稅額得不到補償,所以對于毀損的商品所負擔的進項稅,不應扣除相關責任人的賠償,應按毀損數額全額進行進項稅額轉出,這種處理與企業所得稅中發生的損失金額不同。

資產損失獲得保險賠償部分是否作進項稅額轉出?
《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定,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所稱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霉爛變質的損失。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七條規定,已抵扣進項稅額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發生條例第十條規定的情形的(免稅項目、非增值稅應稅勞務除外),應當將該項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進項稅額從當期的進項稅額中扣減;無法確定該項進項稅額的,按當期實際成本計算應扣減的進項稅額。
依據上述規定,企業取得自然災害發生的購進貨物損失的保險賠償部分,無需作進項稅額轉出。
責任人賠償的部分是否作進項稅額轉出的有關說法如上,一般非正常損失是要進項稅額轉出的,但是賠償金卻不這樣處理,道理就是上文增值稅暫行條例中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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