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關系補償金扣繳個稅嗎
問:B公司員工張某,與B公司解除勞動關系,B公司根據相關法律支付了補償金,那么B公司為張某支付的解除勞動關系補償金是否需要扣繳個人所得稅?
對于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78號)規定,對于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可視為一次取得數月的工資、薪金收入,允許在一定期限內進行平均。
并非全部補償金都需扣繳個稅,有三個減除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57號)中規定了三個減除項:
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三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的部分按照國稅發〔1999〕178號文件的有關規定,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個人領取一次性補償收入時,按照國家和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實際繳納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可以在計征其一次性補償收入的個人所得稅時予以扣除。
企業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宣告破產,企業職工從該破產企業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費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

解除勞動關系的一次性補償收入繳納個稅的變化
舊政策
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有企業職工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77號);
2.《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57號)第一條;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78號);
新政策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
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
1.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
2.超過的部分可視為一次取得數月的工資、薪金收入,允許在一定期限內進行平均。具體平均辦法為:
(1)以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除以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以其商數作為個人的月工資、薪金收入,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2)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按實際工作年限數計算,超過12年的按12計算。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
1.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
2.超過3倍數額的部分,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
解除勞動關系補償金扣繳個稅嗎的相關內容僅作參考,個稅改革大家應該知道些相關的說法,不過一些細節的內容或許不是那么清楚,對于零基礎學員來說,大家可以學習有關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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