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以前年度未扣除資產損失所得稅處理
根據《關于企業以前年度未扣除資產損失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 稅函[2009]772號)文件,對企業以前年度未能扣除的資產損失企業所得稅 處理規定如下:(1) 企業以前年度(包括2008年度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以前年度)發生, 按當時企業所得稅有關規定符合資產損失確認條件的損失,在當年因為各種原因未能扣除的,不能結轉在以后年度扣除;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 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追補確認在該項資產損 失發生的年度扣除,而不能改變該項資產損失發生的所屬年度。
(2) 企業因以前年度資產損失未在稅前扣除而多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可 在審批確認年度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款中予以抵繳,抵繳不足的,可以在以后年度 遞延抵繳。
(3) 企業資產損失發生年度扣除追補確認的損失后如出現虧損,首先應調整 資產損失發生年度的虧損額,然后按彌補虧損的原則計算以后年度多繳的企業所 得稅稅款,并按前款辦法進行稅務處理。

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中的基本概念解析
1.實際資產損失和法定資產損失解讀
例題1.某企業按照公允價值轉讓固定資產,資產賬面價值80萬元,取得轉讓收入50萬元,在沒有計提資產減值損失的情況下,“營業外支出”科目反映30萬元,這30萬元損失就是實際資產損失。
例題2.企業存貨盤虧算不算實際資產損失?答:不算。請問,企業處置了嗎?轉讓了嗎?企業既沒有處置,也沒有轉讓,那就不叫實際。
存貨盤虧,無論采用實地盤存法,還是永續盤存法,都是按照賬實不符推算出來的損失,是一種推定損失,這種損失并不是實際發生的。所以,存貨盤虧是典型的法定資產損失。
無論是實際資產損失,還是法定資產損失,企業必須自己先在會計上做損失處理。反過來講,如果企業自己都不認為是損失,稅務機關就很難認為它已經發生了損失。該辦法將“會計上已作損失處理”作為資產損失申報扣除的前置條件,一方面縮小了會計和稅務處理的差異,另一方面,促使企業及時進行賬務處理。
存貨轉讓發生損失,今年轉讓今年確認,去年轉讓去年確認,即實際損失要在實際發生年度確認損失。壞賬損失的確認,應收賬款是前年發生的,今年認為是壞賬,那么就在今年申報、今年扣除,明年申報、明年扣除,后年申報、后年扣除,不申報,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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