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代墊運費的專用發票可抵進項稅額
代墊運費可否抵扣進項稅額要具體分析:
1、如果銷售方承擔運費,并由購買方代墊運費,在購買行為發生后由銷售方歸還給購買方,所以這個代墊的運費與購買成本沒有實際聯系,不屬于購買價款及價外費用,不應抵扣進項稅額;
2、如果購買方承擔運費,并由銷售方代墊運費,在購買行為發生后由購買方將運費及購貨款一并支付的,這個運費實際上是屬于購買成本的一部分,如果取得相應稅務機關認可的運費發票,應予抵扣進項稅。

不得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情形
1、用于固定資產在建工程、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1)用于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的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不是以是否在“在建工程”科目核算為界限的,納稅人對建筑物進行修繕、裝飾等支出,即使不應在“在建工程”科目中核算,其支出中的外購貨物或應稅勞務,也屬于稅法規定的用于固定資產在建工程。
(2)同樣用于集體福利和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即使不在“應付工資”、“應付福利費”或“盈余公積”科目中核算,其進項稅額,也不能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2、非正常損失。
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貨物被盜竊、發生霉爛變質等損失。
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和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進項稅額,一般都已在以前的納稅期作了抵扣。發生損失后,一般很難核實所損失的貨物是在過去何時購進的。
其原始進價和進項稅額也無法準確核定,因此,對于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中耗用外購貨物或應稅勞務的實際成本,還需參照企業近期的成本資料加以計算。
3、用于免稅項目、非應稅項目。
用于免稅項目、非應稅項目的貨物或應稅稅勞務,其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在一般情況下,可以按企業的實際購進價格或結轉的實際成本計算。
商業企業,由于其經營的貨物品種繁多,企業往往把商品分成幾個大類,按大類核算銷售成本,大類中某項免稅貨物的實際成本無從查找,這樣用于免稅項目貨物的進項稅額也就無法準確計算。
取得代墊運費的專用發票可抵進項稅額的內容供大家參考,進項稅的抵扣有規矩,不是什么費用所取得的專用發票就可以抵扣,按照規矩來就行,這不是難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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