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業務招待費的計算基數如何確定
《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填報說明
第1行“銷售(營業)收入”:填報納稅人按照會計制度核算的“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以及根據稅收規定應確認為當期收入的視同銷售收入。執行《金融企業會計制度》的納稅人,金額等于附表一(2)《金融企業收入明細表》第1行。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保險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0]906號)第九條規定:“金融保險企業的業務招待費,應依扣除金融機構往來利息收入后的營業收入,按《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第四十三、四十四條的規定標準計算扣除。”
據此,銀行業務招待費的計提基數應該包括金融機構往來利息收入。

銀行的業務招待費是否適用稅法中的招待費標準
銀行與企業的業務招待費標準都是統一的:現行業務招待費的稅前扣除標準是: 按實際發生的業務招待費的60%的比例在稅前扣除,同時不得超過營業收入的千分之五。 超過部分不允許稅前扣除而已,多等于多交稅。 新企業所得稅法關于業務招待費的規定,全文如下: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是這樣,在日常業務中,發生的招待費,全額記入銷售費用或管理費用--業務招待費中,待2009年初進行2008年的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按稅法的規法,超過業務招待費40%或高于全年銷售(營業)收入5%以上的部分,做納稅調整增加。
扣除標準是稅務上的要求,不影響你的賬務處理。比如發生招待費100,你記賬要按100,所得稅匯算填申報表的時候,稅前扣除額填60,如果你記賬就寫了60,那填匯算表的時候稅前扣除就變成36了。稅前扣除標準,是所得稅匯算時,計算稅金的過程中使用的,不影響賬務處理,不影響賬面費用數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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