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如何自行申報限售股轉讓所得
限售股的內涵和外延并不明晰,姑且不周延地按來源分成納稅人“取得時是股權”與“取得時是股票”兩類。看36號文“金融商品買賣”和新營業稅暫行條例,股權不是金融商品,股票是金融商品,在限售股股票在法律上應偏向于金融商品,但稅法語境下限售股是否包含在金融商品,有待探討。
為嘛股票是金融商品,而股權不是,應結合金融商品的界定與立法原意,股權與股票差異在公開市場可流通性,以此著力,限售股是否為金融商品有得聊了。
現行法規共識是:轉讓股權無流轉稅,買賣可流通股票有流轉稅。若買入/投資時為股權,公司上市后轉讓股票時應征稅么?若稅法規定買賣金融商品是增值稅征稅范圍,買股權賣股票不應征稅。
“買賣”的狹義解釋,支付對價得股票后出售應涵蓋其中,這即為嘛以往營業稅語境下,“投資時是股權后轉讓股票”是否征營業稅”爭議頗多的原因,體現的稅法原理或與轉讓股權不作為金融商品出于相似考量:由于投資時股權缺乏流動性,長期股權投資非流動性資產,難隨時變現,無法視同為資金平衡的金融工具,投資風險高于股票。
通過53號文,官方緊跟監管實踐,不甚明確地傳遞出寬泛界定買賣的立場,“買賣”擴張解釋為以“各種形式取得和轉讓金融商品所有權”,把買賣擴張至視同銷售的轉讓,可能也包含投資、上市等形式取得/讓渡金融商品權利,但能以調整36號文規定的方式加以明晰則更佳。

對個人轉讓限售股采取何種方式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限售股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10〕8號)規定:“經國務院批準,自2010年1月1日起對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關于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67號)規定,為做好限售股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的征收管理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征管操作規定
根據證券機構技術和制度準備完成情況,對不同階段形成的限售股,采取不同的征管辦法。
(一)證券機構技術和制度準備完成前形成的限售股,其轉讓所得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采取證券機構預扣預繳和納稅人自行申報清算相結合的方式征收。
1.證券機構的預扣預繳申報
納稅人轉讓股改限售股的,證券機構按照該股票股改復牌日收盤價計算轉讓收入,納稅人轉讓新股限售股的,證券機構按照該股票上市首日收盤價計算轉讓收入,并按照計算出的轉讓收入的15%確定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稅費,以轉讓收入減去原值和合理稅費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并預扣個人所得稅。
證券機構應將已扣的個人所得稅款,于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繳納,并報送《限售股轉讓所得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見附件1)及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限售股轉讓所得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應按每個納稅人區分不同股票分別填寫;同一支股票的轉讓所得,按當月取得的累計發生額填寫。
2.納稅人的自行申報清算
納稅人按照實際轉讓收入與實際成本計算出的應納稅額,與證券機構預扣預繳稅額有差異的,納稅人應自證券機構代扣并解繳稅款的次月1日起3個月內,到證券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清算申請,辦理清算申報事宜。納稅人在規定期限內未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清算事宜的,期限屆滿后稅務機關不再辦理。
二、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證監會關于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67號)第四條規定:“限售股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以限售股持有者為納稅義務人,以個人股東開戶的證券機構為扣繳義務人。限售股個人所得稅由證券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負責征收管理。”
個人如何自行申報限售股轉讓所得的整理如上,個稅的內容自然是從稅法中找尋,上文提到限售股的轉讓的個稅問題的政策有兩部分,如果你覺得陌生,可要好好讀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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