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的拆遷補償合同是否繳納印花稅
【答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1.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2.產權轉移書據;3.營業賬簿;4.權利、許可證照;5.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 印花稅屬于列舉性質的憑證稅,凡列舉的憑證都應當繳納印花稅,未列舉的憑證就不需要繳納印花稅。拆遷補償合同不在列舉范圍內,不應繳納印花稅。

應繳納印花稅的項目有哪些
現行印花稅只對印花稅條例列舉的憑證征稅,具體有五類:
1、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勘查設計、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2、產權轉移書據;
3、營業賬簿;
4、房屋產權證、工商營業執照、商標注冊證、專利證、土地使用證、許可證照;
5、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它憑證;
簽訂的拆遷補償合同是否繳納印花稅的相關內容如上,又十類合同協議是在印花稅的征收范圍內的,不過還有更具體的情況,比如借款合同,不是所有的借款合同都需要繳納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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