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改增后混合銷售稅負增加如何計算
混合銷售行為案例分析
案例:A空調安裝公司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主要從事中央空調銷售安裝業務,2009年9月對外銷售空調收入1000萬元,當期進項稅額100萬元。
由于其屬于從事貨物銷售為主的企業,其發生的空調銷售安裝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應當繳納增值稅1000/(1+17%)×17%-100=45.30萬元,稅負為4.53%。
該公司接受稅務顧問建議把銷售和安裝業務分離,另外成立一公司專門對于A公司的空調銷售提供配套安裝服務。同樣條件下,安裝費單獨計價為200萬元,空調銷售價款800萬元,則此時A公司應當繳納增值稅800/(1+17%)×17%-100=16.24萬元,安裝公司應當繳納營業稅200×3%=6萬元,合計稅金22.24萬元,稅負為2.22%。
混合銷售的分離可以改變實際稅負,但前提條件是能夠滿足銷售經營的需要且合同設計得當為客戶所接受。

營改增后混合銷售的判斷
(一)原增值稅中的混合銷售定義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五條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為混合銷售行為。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應當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不繳納增值稅。
【例:工廠銷售機床并提供運輸服務的行為,是混合銷售行為。】
第二十八條條例第十一條所稱小規模納稅人的標準為:
(一)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以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并兼營貨物批發或者零售的納稅人,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
本條第一款所稱以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是指納稅人的年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占年應稅銷售額的比重在50%以上。
(二)營改增中的混合銷售定義
《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第四十條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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