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合化肥的免征增值稅范圍是什么
財稅[2008]56號)文件規定:“生物有機肥是指特定功能微生物與主要以動植物殘體(如禽畜糞便、農作物秸稈等)為來源并經無害化處理、腐熟的有機物料復合而成的一類兼具微生物肥料和有機肥效應的肥料。”另外,《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有機肥產品免征增值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8]第1020號)指出《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有機肥產品免征增值稅的通知》(財稅[2008]56號)規定,享受免稅政策的有機肥產品是指有機肥料、有機-無機復混肥料和生物有機肥。其產品執行標準為:有機肥料NY525-2002,有機-無機復混肥料GB18877-2002,生物有機肥NY884-2004。其他不符合上標準的產品,不屬于財稅[2008]56號文件規定的有機肥產品,應按照現行規定征收增值稅。
生產銷售的除尿素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銨以外的磷肥、鉀肥以及以免稅化肥為主要原料的復混肥(企業生產復混肥產品所用的免稅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于70%)。可以享受增值稅免稅政策。“復混肥”是指用化學方法或物理方法加工制成的氮、磷、鉀三種養分中至少有兩種養分標明量的肥料,包括僅用化學方法制成的復合肥和僅用物理方法制成的混配肥(也稱摻合肥)。

增值稅的納稅對象和免征范圍是怎么規定的?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3]
外資企業1994年之前繳納工商統一稅,并不是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從1994年1月1日起成為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4]
由于增值稅實行憑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稅款的制度,因此對納稅人的會計核算水平要求較高,要求能夠準確核算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和應納稅額。但實際情況是有眾多的納稅人達不到這一要求,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將納稅人按其經營規模大小以及會計核算是否健全劃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
復合化肥的免征增值稅范圍是什么的講解大家讀完有什么感受,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適用的稅務政策是不同的,上文也給出了答案,有不懂的地方,不妨問問答疑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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