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法取得發票的賠償金可否稅前扣除
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因此,被法院判決需支付的賠償金如果是與企業生產經營有關的,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法院判決企業支付賠償金,因為沒有發生應稅行為,所以無法開具發票,企業可憑法院的判決文書與收款方開具的收據作為扣除憑據。

沒有發票可以稅前扣除嗎?
問:我們單位的食堂在菜市場阿姨那買菜,單位在勞務市場找的勞力工幫忙搬運辦公家具等等。這些最后付了錢,但卻沒有取得發票。我知道,對于個人來說,要求他們提供這些發票確實很難。但我們公司作為一個核算規范的企業,如何處理這些沒有發票的事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第九條,企業在境內發生的支出項目屬于增值稅應稅項目(以下簡稱“應稅項目”),對方為依法無需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或者從事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個人,其支出以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或者收款憑證及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收款憑證應載明收款單位名稱、個人姓名及身份證號、支出項目、收款金額等相關信息。
簡單來說,就是支付的費用,對方應交增值稅的,必須取得發票;對方無需交增值稅的,憑發票以外的其他外部憑證也是可以扣除的。因此支付給從事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個人(不包括個體戶,類似增值稅的其他個人)的憑證問題,對個人小額零星經營業務一般掌握是500元一次,如果支付500元以下的勞務支出,不需要發票,只需收據,但收據要寫上個人姓名及身份證號。
例如,支付給從事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個人(賣菜阿姨、搬家師傅等等),可以用收款憑證作為依據:上面寫上收款人姓名張三,身份證號1102301xxxxx,支付項目:搬家服務費,金額499元。
無法取得發票的賠償金可否稅前扣除,就一個稅前扣除的相關問題就很多了,所以學習的過程中,要多思考,觸類旁通才能有好的學習效果,本文就說到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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