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確認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的基數
《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四十三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即業務招待費的稅前扣除應同時滿足以上規定。
例如某企業2009年度銷售收入2400萬元,本年共列支業務招待費30萬元。根據上述規定,可稅前扣除的業務招待費=30×60%=18萬元,但最高扣除限額=2400×5‰=12萬元,故只能扣除業務招待費12萬元,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18萬元(30萬元-12萬元)。
另根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的補充通知 》(國稅函[2008]1081號)附件中附表一(1)《收入明細表》填報說明的規定,銷售(營業)收入合計填報納稅人根據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確認的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以及根據稅收規定確認的視同銷售收入,該行數據作為計算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扣除限額的計算基數。
因此,業務招待費稅前扣除限額的計算基數,應以稅法口徑下的收入為準,包括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以及根據稅收規定確認的視同銷售收入,但不包括營業外收入。

業務招待費的扣除限額怎么算?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
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與按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孰小原則取扣除標準。
假定發生額業務招待費10000元,銷售收入200000元計算業務招待費扣除標準
(1)按照發生額的扣除標準10000*60%=6000元
(2)按照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的扣除標準
200000*5%=1000元,那么就只能扣除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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