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政策性搬遷如何進行所得稅處理
(一)企業搬遷的資產,簡單安裝或不需要安裝即可繼續使用的,在該項資產重新投入使用后,就其凈值按《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該資產尚未折舊或攤銷的年限,繼續計提折舊或攤銷。
(二)企業搬遷的資產,需要進行大修理后才能重新使用的,應就該資產的凈值,加上大修理過程所發生的支出,為該資產的計稅成本。在該項資產重新投入使用后,按該資產尚可使用的年限,計提折舊或攤銷。

(三)企業政策性搬遷被征用的資產,采取資產置換的,其換入資產的計稅成本按被征用資產的凈值,加上換入資產所支付的稅費(涉及補價,還應加上補價款)計算確定。
企業搬遷中被征用的土地,采取土地置換的,換入土地的計稅成本按被征用土地的凈值,以及該換入土地投入使用前所發生的各項費用支出,為該換入土地的計稅成本,在該換入土地投入使用后,按《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年限攤銷。
(四)企業搬遷期間新購置的各類資產,按以下處理:
1.凡在《管理辦法》生效后簽訂搬遷協議的政策性搬遷項目,企業發生的購置資產支出,不得從搬遷收入中扣除,應按《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有關規定,計算確定資產的計稅成本及折舊或攤銷年限。
2.凡在《管理辦法》生效前已經簽訂搬遷協議且尚未完成搬遷清算的企業政策性搬遷項目,企業在重建或恢復生產過程中購置的各類資產,可以作為搬遷支出,從搬遷收入中扣除。但購置的各類資產,應剔除該搬遷補償收入后,作為該資產的計稅基礎,并按規定計算折舊或費用攤銷。
企業政策性搬遷的所得稅政策變化
關于規范企業政策性搬遷的文件自2007年到目前,共發過四個文件,分別是舊稅法下于二〇〇七年五月十八日下發實施的《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政策性搬遷收入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61號)、新稅法實施后于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二日下發的《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政策性搬遷或處置收入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118號),國家稅務總局以公告2012年第40號發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企業政策性搬遷所得稅管理辦法》和國家稅務總局以公告2013年第11號下發、自2012年10月1日起執行的《關于企業政策性搬遷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二)政策性搬遷不包括企業自行搬遷或商業性搬遷等非政策性搬遷。
(三)企業應按《企業政策性搬遷所得稅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的要求,就政策性搬遷過程中涉及的搬遷收入、搬遷支出、搬遷資產稅務處理、搬遷所得等所得稅征收管理事項,單獨進行稅務管理和核算。不能單獨進行稅務管理和核算的,應視為企業自行搬遷或商業性搬遷等非政策性搬遷進行所得稅處理,不得執行《管理辦法》規定。
企業政策性搬遷如何進行所得稅處理由會計學堂整理,就所學而言,貴在學以致用,不能用于工作之上,這會計的所有知識用處就不大,生活中,我們畢竟用得少,本文就說到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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