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出租土地要繳納土地使用稅嗎
如果出租方屬于應稅單位或個人,則出租方繳納土地使用稅;如果出租方屬于免稅單位或個人,則承租方繳納土地使用權。因此,土地使用稅該由誰交的問題具體看出租方是否為應稅單位或個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二條 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稅(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前款所稱單位,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以及其他企業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軍隊以及其他單位;所稱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以及其他個人。

案例
甲某為乙公司的法人代表,2006年12月22日,甲乙雙方簽訂租賃合同,約定:1、甲將市區1萬平方米的土地(土地用途:工業;房地產產權為甲某私有。)及地上廠房出租給乙使用;2、租賃時間:2007年1月1日——2009年12月31日;3、租金:35萬元/年,付款方式:年付。4、租賃期間的土地使用稅和水、電費均由乙方交納。
2007年,乙公司向甲某支付了租金35萬元,向地稅局申報土地使用稅50000元并在管理費用中列支,檢查人員發現后調增了乙公司2007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50000元,并進行了相應的處罰。
在處理過程中,存在以下爭論:
1、沒有文件明確個人出租土地要繳納土地使用稅,甲某出租土地給乙公司是否要繳納土地使用稅?
2、甲某認為乙公司也是自己的,交了本不需交的稅,還要在所得稅上補稅罰款,真冤?他的認識對嗎?
根據《國家稅務局關于檢發<關于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的通知》國稅地字[1988]第015號文件的規定:
第四條 關于納稅人的確定。土地使用稅由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或個人繳納,擁有土地使用權的納稅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實際使用人納稅;土地使用權未確定或權屬糾紛未解決的,由實際使用人納稅;土地使用權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別納稅。
個人出租土地要繳納土地使用稅嗎的解釋如上,通過本文的案例,大家能了解得更具體更有情境,學習過程中難免松懈,有問題也不能及時解決,選擇會計學堂會是一個學習助力,歡迎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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