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處置資產時如何進行所得稅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tip1.處置資產時需要關注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是否需要作視同銷售。
那么,企業在處置資產的過程中,需如何界定視同銷售的范圍?請見下表。
內部處置,不視同銷售(資產轉移至境外除外)
(一)將資產用于生產、制造、加工另一產品;
(二)改變資產形狀、結構或性能;
(三)改變資產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轉為自用或經營);
(四)將資產在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之間轉移;
(五)上述兩種或兩種以上情形的混合;
(六)其他不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
不屬于內部處置,視同銷售
(一)用于市場推廣或銷售;
(二)用于交際應酬;
(三)用于職工獎勵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對外捐贈;
(六)其他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
文件來源:《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
tip2:企業所得稅在處置資產是否視同銷售行為的判定,以資產所有權屬在實質和形式上是否發生改變為基本尺度。

企業處置固定資產時如何進行稅務處理
1.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公司在注銷前需要進行清算,對公司資產及負債進行處置。
2.清算過程涉及企業所得稅和增值稅的稅務處理問題,公司應對電腦、打印機、汽車等固定資產進行銷售或視同銷售處理,如該幾項資產都屬于使用過的固定資產,那么按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1+3%)×2%計算申報繳納增值稅。
3.在處置清算過程中如有清算所得,應在申報繳納清算所得稅后再對股東進行分配。
企業處置資產時如何進行所得稅處理,或許你首先想到的就是固定資產的處理,這個其實也是其中的一環,大家也可以閱讀本網相關的文章了解一下,有問題不妨咨詢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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