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法收回的資金損失能否在稅前扣除
企業的債權不得確認為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損失,不可以在稅前扣除。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通審計知》(國稅發[2009]88)號第四十二條規定:下列股權和債權不得確認為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損失:
(一)債務人或者擔保人有經濟償還能力,不論何種原因,未按期償還的企業債權;
(二)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各種形式、借口逃廢或者懸空的企業債權;
會計師(三)行政干預逃廢或者懸空的企業債權;
(四)企業未向債務人和擔保人追償的債權;
(五)企業發生非經營活動的債權;
(六)國家規定可以從事貸款業務以外的

收不回來的壞賬怎么處理
應收賬款(Accounting Receivable,簡稱 AR),該賬戶核算企業因銷售商品、材料、提供勞務等,[1]應向購貨單位收取的款項,以及代墊運雜費和承兌到期而未能收到款的商業承兌匯票。本賬戶按不同的購貨或接受勞務的單位設置明細賬戶進行明細核算。應收賬款表示企業在銷售過程中被購買單位所占用的資金。企業應及時收回應收賬款以彌補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的各種耗費,保證企業持續經營;對于被拖欠的應收賬款應采取措施,組織催收;對于確實無法收回的應收賬款,凡符合壞賬條件的,應在取得有關證明并按規定程序報批后,作壞賬損失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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