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年度應計未計稅費不用調賬的情況
第一,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等共計30萬元,需要作賬務調整。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條等規定,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均不得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本條例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除外。因此,該企業跨年度繳納的所屬期為上年度的應繳稅費,不得在本年度成本費用中予以列支。
第二,房產稅5萬元、土地使用稅1萬元、車船使用稅1萬元、印花稅1萬元等計8萬元,不需要作賬務調整。
《企業會計制度》第一百零四條第四款規定,管理費用,是指企業為組織和管理企業生產經營所發生的管理費用,包括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土地使用稅、印花稅。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費用,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銷售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已計入成本的有關費用除外。既然管理費用屬于“費用”,而費用只有在發生時才能計入成本。因此,該企業在預先未將應繳未繳的房產稅、土地使用稅、車船使用稅、印花稅預提計入2009年度有關成本費用的情況下,就可以在繳納的當月把它作為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可扣除的費用,予以稅前扣除,而不必區分其稅款所屬期,不需要作賬務調整。這似乎與上述稅前扣除應遵循的權責發生制原則有矛盾,但這就是《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條所指的“本條例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此,企業跨年度繳納的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土地使用稅、印花稅等稅費在上年度應計未計的情況下,可以計入繳納當期的管理費用,而不必作賬務調整。除此以外,跨年度繳納的其他稅費即使費用所屬年度并未計提,也不得計入繳納當期的管理費用,如果已經計入了當期的管理費用,必須將這部分費用作賬務調整,否則,把不屬于本期的費用作為費用支出,就是屬于在賬簿上多列支出,少列收入,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違法行為。

以前年度應計未計折舊的涉稅處理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幾個具體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6〕79號)規定,企業納稅年度內應計未計扣除項目,包括各類應計未計費用、應提未提折舊等,不得移轉以后年度補扣。雖然該文件在《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后已經失效,但可以據此分析,前3年度的設備折舊不可以在2009年度扣除。這與《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條的規定一致,即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均不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本條例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那么,企業會因此利益受損嗎?依據《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納稅人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發現后應當立即退還;納稅人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3年內發現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稅務機關及時查實后應當立即退還;涉及從國庫中退庫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國庫管理的規定退還。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權利與義務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09年第1號)第七條規定:“對您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的稅款,我們發現后,將自發現之日起10日內辦理退還手續;如您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3年內發現的,可以向我們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我們將自接到您退還申請之日起30日內查實并辦理退還手續,涉及從國庫中退庫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國庫管理的規定退還。”
跨年度應計未計稅費不用調賬的情況如上,會計學堂的宗旨就i是培養會計人才,初心如此,一貫而終,從一篇文章開始,我們積累的不是一個知識點,而是夢想的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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