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并子公司的資產是否繳納增值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現將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增值稅問題公告如下: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并、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屬于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其中涉及的貨物轉讓,不征收增值稅。
合并過程中涉及到動產的轉移,不動產及土地無形資產的變更,對于其中涉及的增值稅問題,由于是企業重組合并,這些過程中涉及的增值稅問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轉讓企業全部產權不征收增值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2]420號)文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增值稅的征收范圍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轉讓企業全部產權是整體轉讓企業資產、債權、債務及勞動力的行為。

政策依據
眾所眾知,資產劃轉的會計和稅收政策起源于國有企業之間,資產劃轉至今作為一種特殊類型的交易,必然涉及到如何實施財稅管理。
從2009年開始,國稅總局終于就資產劃轉問題出臺了系列相關重要的文件:《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改制過程中有關印花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3)183 號和《稅務總局關于對營業賬簿減免印花稅的通知》財稅(2018)50號(印花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稅總局(2011)13號(增值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29號(企業所得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企業重組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09號(企業所得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產(股權)劃轉企業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40號(企業所得稅)、財稅[2016]36號附件二: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增值稅)、《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繼續支持企業事業單位改制重組有關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7 號、財稅(2018)57號《關于繼續實施企業改制重組有關土地增值稅政策的通知》(土地增值稅)等等。
合并子公司的資產是否繳納增值稅如上所述,但凡關系到稅法,那就是文件扎堆,學習稅法的時候,大多數學員也痛恨這點,不少人是學了忘,忘了再學,反復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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