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么會出現虛開增值稅發票的情況?

2019-07-28 16:22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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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么會出現虛開增值稅發票的情況,問題的出現總有源頭,有些企業本身并非有意去虛開發票,那么這種情況又是怎么來的,從源頭開始探究,才能知曉如何避免虛開發票,看看詳情如何。

為什么會出現虛開增值稅發票的情況

一、虛開源頭是什么?

我們都知道,增值稅是對增值額征稅,計征方式是采用發票抵扣法,即以發票上的進項稅額去抵扣銷項稅額,差額作為本期的增值稅應納稅額,并且增值稅的征管方式是環環相扣,形成一個稅收閉環管理,按道理來說,妥妥沒問題啊……

那么我們可以換一種理解,對于企業而言,進項稅,實際上是花錢買來的,你花錢向上游買了,你賣給下游又收下游買進項的錢,兩次買進項的錢的差額,是需交給國家的稅收。是不是其實增值稅也可以認為是一種所得稅性質呢,對于這部分差額,國家無償占有,收入國庫。

進項稅是用錢買來的,此時的進項稅發票就相當于現金等價物了,假如正規渠道獲取的增值稅發票的稅率是17%,如果是買發票的稅點遠低于17%的稅點,那么這個將會有大的利益空間,任何有利益的地方就不缺投機取巧的人。如果利益足夠大,冒著殺頭的風險都有人做。

二、為什么會有遠低于17%稅點的發票可以買

有人會有疑問,我們的抵扣方式,是上游征稅,下游納稅,只要上游把稅交了,下游就可以抵扣了,即便沒有真實業務,只要都好好交稅,國家并不吃虧?(PS:對于稅收而言,國家是規則的制定者,又是裁判,所以國家是不能吃虧的,但是國家也有愿意吃虧的時候,為了引導和調控,那是在下一盤很大的棋……)

為什么會出現虛開增值稅發票的情況

那是為什么呢?為什么有遠低于17%稅點的發票可以買呢?

現在的問題出現在于,上游不老老實實交稅,腦袋中有花花腸子……

1)初始環節的虛開(以農業為例)

因為農、林、牧、漁等初級農產品免征增值稅的,而且大多數都是分散的農戶,無法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為了初始環節的購進方可以抵扣得到增值稅,那么只能收購企業自行開具收購發票作為抵扣憑證。自主開票,這個管理的力度肯定就不太足…… 那么,如果,你懂得,這個給的空間就很足了,一本萬利的……

目前的補償性控制措施為:“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以生產銷售量來核定進項抵扣量,講較難管控的發票轉移為畢竟容易管理的生產、銷售的真實性上……故而揣測,就是核定扣除的立法意圖。

2)抵扣鏈條終端不開票(以油站為例)

一般有這種情況的為終端客戶既可以是最終消費者(增值稅的最終承擔者),也可以是增值稅的一般納稅人(增值稅的非最終消費者),那么最終消費者,不一定都需要發票,那么這部分企業將存在未開票收入的申報(這個即為票源),可以通過收取手續費的方式,將這部分票源開給增值稅鏈條中的一般納稅人,對于油站而言,增值稅并未少繳,只是利用了一下未開票收入的“票源”,產生了一筆額外收益。

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是否存在善意取得?

首先,我們要明確稅法層面的“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是指什么?稅法意義上的善意取得的定義不等同于物權法意義上的,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87號),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是指“在購貨方(受票方)不知道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專用發票)是銷售方以非法手段獲得的情況下”,“購貨方與銷售方存在真實的交易,銷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的專用發票,專用發票注明的銷售方名稱、印章、貨物數量、金額及稅額等全部內容與實際相符,且沒有證據表明購貨方知道銷售方提供的專用發票是以非法手段獲得的”。

為什么會出現虛開增值稅發票的情況的講解如上,從為何出現虛開發票到虛開發票的的取得是否善意,其實虛開發票的處罰不會從你是否主動有意取得有關,這要有這個行為,前提就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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