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墊訴訟費是否可以在稅前扣除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57號)第五條規定:“企業經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實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貸款類債權,可以作為貸款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代墊訴訟費不屬于貸款類債權,根據57號文第四條規定:“企業除貸款類債權外的應收、預付賬款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減除可收回金額后確認的無法收回的應收、預付款項,可以作為壞賬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88號)文件第十六條規定:“企業應收、預付賬款發生符合壞賬損失條件的,申請壞賬損失稅前扣除,應提供下列相關依據:
(一)法院的破產公告和破產清算的清償文件;
(二)法院的敗訴判決書、裁決書,或者勝訴但被法院裁定終(中)止執行的法律文書;”
金融企業在追索債權過程中代墊訴訟費、案件受理費、執行費屬于與生產經營無關的支出,上述費用應由被訴人承擔,因此,不應予以稅前扣除

訴訟費在企業所得稅中怎么處理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規定,金融企業本身應承擔的訴訟費,屬于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費用,只要具備了法院開具的《人民法院訴訟費用專用票據》,就可以直接扣除。
而對于無法追回的代墊訴訟費,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57號)第五條規定,企業經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實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貸款類債權,可以作為貸款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1、借款人和擔保人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被撤銷,并終止法人資格,或者已完全停止經營活動,被依法注銷、吊銷營業執照,對借款人和擔保人進行追償后,未能收回的債權;
2、借款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蹤、死亡,依法對其財產或者遺產進行清償,并對擔保人進行追償后,未能收回的債權。
代墊訴訟費是否可以在稅前扣除的整理僅作參考,以上講述的兩部分內容有一定關聯,大家還可以自行拓展,這是復習的好方法,有問題做好標記,然后及時咨詢解決。








官方

0
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