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查補稅款的會計處理技巧
(一)查補偷稅應納稅額的確定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不報、少報銷項稅額或多報進項稅額,均影響增值稅的繳納,是偷稅行為。其偷稅數額應當按銷項稅額的不報、少報部分或進項稅額的多報部分確定。如果銷項、進項均查有偷稅問題,其偷稅數額應當為兩項偷稅數額之和。
一般納稅人若采取賬外經營,即購銷活動均不入賬,而造成不繳、少繳增值稅的,其偷稅數額應按賬外經營部分的銷項稅額抵扣賬外經營部分中已銷貨物進項稅額后的余額確定。此時偷稅數額為應納稅額。
即:應納稅額=賬外經營部分銷項稅額-賬外經營部分中已銷貨物進項稅額,
已銷貨物進項稅額=賬外經營部分購貨的進項稅額-賬外經營部分存貨的進項稅額
(二)查補稅款金額的確定
一般納稅人發生偷稅行為,確定偷稅數額補征入庫時,其補稅數額應根據納稅人不同情況分別處理。即:根據檢查核實的一般納稅人與其全部銷項稅額與進項稅額(包括當期留抵扣稅額),重新計算當期全部應納稅額。若應納稅額為正數,應當作補稅處理;若應納稅額為負數,應按《增值稅日常稽查辦法》的規定執行。
(三)查補稅款的會計處理 增值稅經稅務機關檢查后,應進行相應的會計調整。為此,應設立“應交稅金——增值稅檢查調整”賬戶。凡檢查后應調減賬面進項稅額或調增銷項稅額和進項稅轉出的數額,借記有關賬戶,貸記本賬戶;凡檢查后應調增賬面進項稅額或調減銷項稅額和進項稅額轉出的數額,借記本賬戶,貸記有關賬戶;全部調賬事項入賬后,應結出本賬戶的余額,并對該余額進行處理:
1.若余額在借方,全部視同留抵進項稅額,按借方余額數,借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賬戶,貸記本賬戶。
2.若余額在貸方,且“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賬戶無余額,按貸方余額數,借記本賬戶,貸記“應交稅金——未交增值稅”賬戶。
3.若本賬戶余額在貸方,“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賬戶有借方余額且等于或大于這個貸方余額,按貸方余額數,借記本賬戶,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賬戶。
4.若本賬戶余額在貸方,“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賬戶有借方余額但小于這個貸方余額,應將這兩個賬戶的余額沖出,其差額貸記“應交稅金——未交增值稅”賬戶。

查補增值稅是否可以抵減增值稅留底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用進項留抵稅額抵減增值稅欠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112號)的規定,對納稅人因銷項稅額小于進項稅額而產生期末留抵稅額的,應以期末留抵稅額抵減增值稅欠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將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減查補稅款欠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169號)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拖欠納稅檢查應補繳的增值稅稅款,如果納稅人有進項留抵稅額,可按照國稅發〔2004〕112號文的規定,用增值稅留抵稅額抵減查補稅款欠稅。納稅人發生用進項留抵稅額抵減增值稅欠稅時,按以下方法進行會計處理:
(1)增值稅欠稅稅額大于期末留抵稅額,按期末留抵稅額紅字借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未交增值稅”科目。
(2)若增值稅欠稅稅額小于期末留抵稅額,按增值稅欠稅稅額紅字借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未交增值稅”科目。(現行規定應將相關涉及增值稅業務的事項通過“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增值稅納稅檢查調整)”科目歸集后,將該科目的余額結轉到“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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