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銀首飾零售業如何核算消費稅
例:某金銀首飾零售企業,當月直接銷售金銀首飾取得收入10000元(不含增值稅,下同),以舊換新取得收入1000元,對某企業贊助金銀首飾500元,過節發給職工金銀首飾作福利1000元,用于廣告支出用金銀首飾2000元,隨同金銀首飾銷售但單獨計價的包裝物取得收入1000元,消費稅稅率為5%.消費稅的相關賬務處理為:
直接銷售金銀首飾應計提消費稅500元(10000×5%),
借: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 500
貸: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 500
以舊換新應計提消費稅50元(1000×5%),
借: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 50
貸: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 50
對某企業贊助應計提消費稅25元(500×5%),
借:營業外支出 25
貸: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 25
過節發給職工作福利應計提消費稅50元(1000×5%),
借:應付福利費 50
貸: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 50
用于廣告支出應計提消費稅100元(2000×5%),
借:營業費用 100
貸: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 100
隨同金銀首飾銷售但單獨計價的包裝物應計提消費稅50元(1000×5%),
借:其他業務支出 50
貸: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 50

消費稅銷售額的確定時注意事項
1. 從價計征銷售額的確定。
(1)銷售額指為納稅人銷售應稅消費品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包括應向購買方收取的增值稅稅款。
(2)下列項目不包括在銷售額內:
①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代墊運輸費用:承運部門的運輸費用發票開具給購買方的;納稅人將該項發票轉交給購買方的。
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代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由國務院或者財政部批準設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取時開具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印制的財政票據;所收款項全額上繳財政。
2. 從量計征銷售額的確定。
(1)“銷售”應稅消費品的,為應稅消費品的“銷售”數量;
(2)“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的,為應稅消費品的“移送使用”數量;
(3)“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的,為納稅人“收回”的應稅消費品數量;
(4)“進口”應稅消費品的,為海關核定的應稅消費品“進口”征稅數量。
3. 復合計征銷售額和銷售數量的確定。
根據消費稅法的規定,卷煙和白酒實行從價定率和從量定額相結合的復合計征辦法征收消費稅。
銷售額為納稅人生產銷售卷煙、白酒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銷售數量為納稅人生產銷售、進口、委托加工、自產自用卷煙、白酒的銷售數量、海關核定數量、委托方收回數量和移送使用數量。
金銀首飾零售業如何核算消費稅,沒有什么比案例有說服力,消費稅的核算和增值稅不同,你可以對比二者看看,從那些方面入手,你可以問問同行,這會增進你對消費稅核算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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