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算清繳中不征稅收入的處理
財稅[2008]151號文件明確,企業取得的國家投資、使用后返還本金、財稅主管部門規定專項用途并經國務院批準的財政性資金為不征稅收入;國務院或財政部批準設立的政府性基金及國務院和省級政府財政價格主管部門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按規定收取并上繳財政的作為不征稅收入;不征稅收入對應的支出不得稅前扣除。
財稅[2009]87號文件明確,對企業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間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凡同時符合以下三個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一是企業能夠提供資金撥付文件,且文件中規定該資金的專項用途;
二是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
三是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

根據上述政策,在納稅申報時應注意以下問題:
1.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對不征稅收入及支出的納稅處理與一般企業不同;
2.不征稅收入納稅調減的同時應相應調增不征稅收入所對應的支出;
3.新《企業所得稅法》在明確不征稅收入的同時也規定了國債利息、符合條件的投資收益、非營利組織等免稅收入內容,并廢止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9]65號)文件,其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企業取得的財政部撥款等9項免稅收入及免稅收入對應支出不得稅前扣除等政策也隨之變化。實際操作中應注意區分不征稅收入與免稅收入,同時新政策明確只有不征稅收入所對應的支出不得在稅前扣除。
《企業所得稅法》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的不征稅收入包括三類:
一是各級政府對納入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的財政撥款;
二是依法收取并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
三是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專項用途并經國務院批準的政府性資金。
財稅[2008]151號文件明確,企業取得的國家投資、使用后返還本金、財稅主管部門規定專項用途并經國務院批準的財政性資金為不征稅收入;國務院或財政部批準設立的政府性基金及國務院和省級政府財政價格主管部門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按規定收取并上繳財政的作為不征稅收入;不征稅收入對應的支出不得稅前扣除。
收到匯算清繳后所得稅退稅款會計分錄
一、如果退的是當年的
借:銀行存款
貸:所得稅費用
二、如果退的是以前年度的
收到退稅款
借::銀行存款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結轉
借: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同時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貸: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匯算清繳中不征稅收入的處理的講解如上,不征稅收入的類型中,最容易想到的是財政撥款類的資金,再就是政府性基金,還有什么呢,大家可以關注一下,有問題就問問哦。








官方

0
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